试析西部地区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鑫 时间:2014-08-22

  三、实现西部地区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

  (一)创新地方性法规
  西部地区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创新,使社会经济关系能动地决定和配置社会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调整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应作为重点:
  一是创新民生立法。西部地区应当通过创新地方性法规,加大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改善民众居住生活条件。当前,户籍制度改革是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环节,户籍改革的出路在于实现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良序互动。如成都、重庆正通过创新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尝试打破二元户籍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试点一旦取得成功,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必将大大加强,有利于维护西部的社会稳定。又比如可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一些有益的政策固定下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在法规上明确责任主体、确定权属、完善操作程序,使社会保障有法可依,使有限的社保资金得到合理有序使用。此外,可以尝试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城镇的医疗、养老保险向农村开放,使农民也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是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当前体制下,农村土地是难以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因此,创新现行西部土地制度,关键要确认农村土地的性质与权属,充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固化权利期限、丰富权利内容等形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通过明晰产权的方式激励农民脱贫。在地方立法上确认家庭承包经营权为独立完整的物权,包含使用、占有、处分、收益等权能,该物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继承、入股等等,与使用权紧密结合,由土地承包经营者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内容都由物权法予以明确,在法律上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土地,承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土地。

  三是创新教育立法。创新西部教育,义务教育是根本,职业教育是关键,所以应当创新西部职业教育立法,大力加强西部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让城市贫困人口和失地农民以及少数民族群众逐步适应社会形式的发展,获得更多更好的谋生技能和手段。虽然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但由于条文笼统概括,只提出了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要求,没有切实有效的程序保障,至今仍然没有一套完整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因此,创新职业教育培训法势在必行,西部地区可以将职业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资金渠道、实施程序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规范教育投资市场,加大公益性职业教育投入,放开教育市场限制,鼓励民间投资职业教育,逐步形成以国家投入和民间筹资相结合的投资模式,使职业教育培训多样化、多元化。
  (二)强化依法行政
  西部地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环境与东部地区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西部地方政府在实施社会管理时更要依法行政,否则民众不仅不会遵循依法办事的原则,反而在制度之外去寻找潜规则,导致地方政府执法公信力严重下降。为了避免发生这种现象,必须加强依法行政,要明确要求社会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进行,要从主要依靠政策操作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操作,真正实现由行政手段到法律手段的改变。
  同时,西部地方政府要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正确作用,逐步还权于社会,自觉约束和限制对社会生活的不合理干预行为。社会资源应由市场机制而不是由政府来配置,特别是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社会管理活动尽可能以市场化运作,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名与民众争利,减少因滥用行政权而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由此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逐步形成公平竞争、非歧视的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的公平交易权,为社会活动提供最基本的信任基础。通过强化依法行政,就能增强主体对社会对未来的预期信心,促使其依据社会普遍规律果断长期决策,这将有助于西部地区吸引投资并形成良性的经济发展局面,有助于从整体上实现社会和谐。
  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还需明确政府承担责任的形式和程序,《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修订就是在明确政府承担责任、维护公民权益上的一大进步。但具体到西部地区,应当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使《国家赔偿法》更具有操作性,例如根据西部地区经济状况制定赔偿标准,或者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操作流程,使公民的权益受到公权力非法侵害后可以便捷地得到应有赔偿。
  (三)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公民依法参与社会管理
  媒体经常爆料一些地方政府以维护稳定为名阻碍民众诉求表达,这种压制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矛盾,反而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突发公共事件的“蝴蝶效应”,社会稳定更不容易维护。因此,西部地区应尽力畅通正当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尊重和发挥良性的社会力量,用法治化的形式让社会利益群体表达意志和权益,引导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协助政府管治社会,着力实现社会秩序的法治化、民主化,促进社会整体和谐稳定。
  西部地区应当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途径、内容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同时,重大行政决策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所有与公民利益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重大决策部署,都应当通过协商、辩论、听证、谈判等渠道,面对面直接听取民众意见,让公民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建议和意见,使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执法机关良性互动,为公民依法参与自主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提供更多更宽的选择机会,务求避免类似“什邡事件”②的发生。例如,西部农村人口众多、农村区域广阔、社会管理薄弱,社会管理的合理程度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基层管理的前进路径和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管理,引导村民依法参与自治管理,是西部农村最终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迈出的关键步骤。但是,完善村民自治管理的同时,也要维持村民自治和政府管理的平衡,防止自治偏离正确方向。

  四、结语

  社会管理创新在于依法推进,既要强调依法建构相应的机制和制度,又要强调依法确立相应的管理模式。西部地区只有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用法治程序、法制体系作为支撑,以方法创新、机制创新逐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并使之形成合力,才能真正建构自治型、互动型、参与型社会管理,最终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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