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与精神发育迟滞病人发生性关系该如何认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熊沁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解析,简要说明了与精神发育迟滞病人发生性关系该如何认定问题。

  论文关键词 强奸罪 精神发育迟滞病人 性关系

  一、案情简介

  2010年2月,犯罪嫌疑人房某在打工时认识被害人王某,在接触过程中房某发现王某说话不着调,总是东一句、西一句,智力和精神不正常。同年3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房某在楼梯处见到王某,王某要求房某带其到宿舍玩,房某遂将王某带至自己宿舍并主动播放淫秽光碟,后两人各自脱掉衣裤。此时房某的同事返回宿舍,房某害怕同事知晓叫王某不要发生声音,王某照做,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王某没有反抗。次日早上房某将王某送回住处,并给其5元钱买早餐。同年4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房某以同样方式再次将被害人王某带至宿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于当天晚上将其送回住处。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经韦氏智力测验IQ为54,案发时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二、争议焦点

  (一)本案能否适用司法解释中与“痴呆者”发生性行为的规定
  精神发育迟滞,英文表述为“Slightmentalretardation”,国际上细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两高和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精神发育迟滞者受智力低下的影响,对事物的辨认控制能力出现障碍,逐渐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保护特殊的弱势群体,对性侵害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的受害人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本案被害人王某经司法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于该种智商在50-70之间的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患者,是否可以不考虑被害人的性自由意志,也不区别行为人是否存在强迫,而直接适用该司法解释存在争议。
  (二)犯罪嫌疑人房某主观上是否应明知王某的痴呆程度
  本案犯罪嫌疑人房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接触中发现王某说话不正常,智力和精神存在障碍。但犯罪嫌疑人房某并没有明确被害人王某到底属于精神发育迟滞的哪一种类型。实践中,是否需要从行为人的年龄、心智、阅历、职业以及双方接触的内容和程度等方面判断行为人明知的具体内容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分歧意见

  (一)意见之一
  此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房某在日常接触中已经判断出被害人王某是精神发育迟滞者,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房某也正是利用了被害人王某思想幼稚、法律道德观念薄弱、不能正常辨别且恰当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生理缺陷,采取诱骗外出玩耍、播放淫秽光碟等手段引诱被害人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房某之所以能得逞,正是依赖于被害人的生理障碍。尽管犯罪嫌疑人房某在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凸显“强行”的特征,但对于仅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的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从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本意出发,本案犯罪嫌疑人房某的行为仍符合《解答》的精神,应认定强奸罪。
  (二)意见之二
  此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房某虽然发现被害人王某精神存在问题,但其并不明知被害人王某是“精神病人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事实上,经过鉴定被害人王某的确仅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并不符合《解答》中,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的程度严重的标准。本案被害人王某虽然是轻度痴呆者,但其对性行为仍有一定的认识,不符合强奸罪中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客观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房某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王某的意志,本案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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