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不纯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认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斌  时间:2014-08-21
  论文摘要:本案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突然启动车辆导致被害人摔倒在高速路上,被其它车辆碾压致死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理认的通说,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论文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 故意杀人 因果关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农民。2007年10月某日0时30分许,李某驾驶大型货车在本市泰和路、杨泰路路口西侧约500米处随意倾倒渣土被社保队员发现,遂弃车离开现场。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及城管队员依法作出了暂扣李某车辆的决定,并将该车交清障牵引工王某等人牵引。李某待执法人员离开现场后,强行上车欲驾车逃离,王某即上前阻止,并爬上该车进入副驾驶位置制止李某的逃逸行为,但李某仍强行驾车逃逸由江杨南路驶上外环线。当日凌晨2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A20近沪太路中环线出口时,王某见制止不成,遂要求下车,李某将车停下。由于副驾驶位置车门无法打开,王某只好从车窗爬出,当其刚站在脚踏板上,手扶后视镜时,李某故意突然启动车辆,致使后视镜断裂,王某摔倒在地,但李某对王某不管不问,继续驾车逃逸,当日2时40分,被害人王某的尸体在其下车地点被发现。后查明,被害人王某系被随后的其他车辆碾压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具有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李某突然启动车辆致使王某摔倒在高速公路上,明知王某摔倒后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造成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理由:作为驾驶员,李某主观上应当预见到摔倒在高速公路上的王某可能会被随后经过的车辆碾压,但是其急于逃逸,加上精神紧张而对可能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没有预见,结果造成王某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李某主观上预见到摔倒在高速公路上的王某会被随后经过的车辆碾压,但其轻信王某作为一成年人能够避免这一后果的发生。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李某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王某是被其它车辆碾压致死,李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法理研究 
  我们赞成第一种观点,即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被告人李某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 
  我国《刑法》总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对犯罪故意做了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该条文的表述将我国《刑法》的犯罪故意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另一种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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