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利用外国直接投资风险研究——以西北轴承厂引资教训为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1

关键词: 利用外资/合资风险/独资

内容提要: 利用外资(FDI)并不总能实现理想化的互利共赢局面,这一点在学界研究中国利用外资三十多年的具体实践中已经得到印证。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设立合资企业的风险表现为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特别是合资企业转变为独资企业时对中方投资主体的权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国家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背景下,如何维护中方投资主体在合资企业中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西北轴承厂合资中体现的合资风险

    西北轴承厂(以下简称西轴)在20世纪90年代作为全国轴承行业6家大型一档企业之一、西部最大的轴承企业,其产品占全国铁路轴承市场总量的近25%,1996年,“西北轴承”作为全国轴承行业的首家上市公司,成功挂牌。在90年代的“市场换技术”背景下,西轴开始与世界第三大轴承公司德国FAG公司接触,力图用自己的市场、品牌和市场准入来换取德方的技术,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2001年西轴整体与德国依纳公司合资,德方占51%的股权。在德方人员垄断决策权的情况下,德方资金久不到位,也没有引进什么新技术,合资企业出现困难。连续三年亏损后,德方仅以2850万元(仅相当于西轴过去正常运营一年半左右的利润)全部收购了中方股份(拥有现代化设备技术和进行数字化生产和管理的企业),变成了独资企业。[1]中方没能引进先进的技术却已丧失了市场和自己的品牌。西轴合资中体现的合资风险主要有:

    (一)中方可能丧失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

    合资的焦点主要是控股权的问题。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中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没有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这就使得德方取得控股权成为可能。在西轴与德方的合资谈判中,德方坚持必须控股,否则不会合资,最终中方让步,德方享有了51%的股权,实现了控股权进而实现了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在合资后连续三年的经营过程中中方完全丧失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完全由德方控制。

    (二)合约风险:谈判至签约中方缺乏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列明了不予批准的情形,其中就包括第五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法条中体现了较强的行政干预色彩,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维护中方的利益,特别是在作为合资一方的中方在对合资风险没有深刻洞察的情况下,起到合资“防火墙”的作用,但事实上并未能控制合资风险的出现。中方由于合资经验的缺乏,没有仔细研究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甚至没有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就草率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对已有的技术、品牌及市场准入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更是缺乏准确的评估。相较之,德方从谈判到签约始终有一个专家组,并且合资合同文本是由德方专家组起草的,拟定的合同各项条款均倾向于德方。

    通过德方合资上述目的的实现,使合资转化为独资成为可能。采用独资方式是跨国公司挤垮国有骨干企业“三步走”方略的最后一步狠招,这“三步走”方略是“合资、做亏、独资”,[2]暂不论外方合资者的合资真实意图:为了占有中方的市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实现对技术与管理的持有与控制,避免外溢。合资最终走向独资从公司治理层面分析是基于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治理的困境,因为在只有两方股东的合资企业中,董事往往都是从本方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合资企业利益出发考虑问题的;而在股权对等的情况下,则会形成一种共同控制的局面,很容易造成“董事会僵局”,使得合资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另外,从本质上来说,合资各方在信息和知识等方面是不对称的,合资各方往往会在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产生分歧,这将直接影响合资企业运作与管理的绩效,更有甚者会出现合资不合作的情况,影响投资效果。

    (三)外资控股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跨国公司为了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在独资化进程中势必要压低中方企业资产价值,扩大自身股权份额,中方股份被收购时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中方将49%的股份折价,只换回2900万元只相当于西轴过去正常运行一年半左右的利润。由于我国目前的产权交易不规范,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评估方法不科学,缺乏公正客观的国有资产权威评估机构,低估国有资产的现象就可能发生,一定程度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无形资产的流失更是不可估量。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用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土地使用权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技术人才、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等资源及其他一些非市场化的积累,甚至可以包括国有企业凭借政府的支持取得的垄断地位、市场限入条件、优惠融资条件等。[4]在西轴合资签约时,中方没有坚持将自己的专有技术、市场份额以及潜在的技术与市场价值等无形资产准确评估,并没有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载明合资企业应如何合理使用,致使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无法实现,外方通过控制合资企业获得这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资转变为独资时,中方无形资产所承载的巨大价值被外资方轻易的获取和利用。

    二、企业运用外资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基于合资企业的法律性质中方应实现对合资企业的控股权

    中外合资企业作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实现合资企业的控股权实际为了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作为一项通行的国际惯例,合资企业董事会中的席位是根据合资各方投入的股权比例分配的,如果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中总股本所占股权比例超过了半数,则认为跨国公司取得了合资企业的控制权,相应地,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中的董事席位也就超过了半数,由于董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也就相应地处于跨国公司的控制之下,进而导致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被跨国公司所支配。[5]我国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没有规定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的上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中方必须控股,这与国际贸易投资协定的精神不符,建议国内企业在决定合资时,可在合约中明确外资比例的上限,即不高于49%,从而保证中方对合资企业的控股权,在合资企业以后的经营管理中才能够享有决策权,维护中方的合法权益。

    (二)签约时须尽可能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我方若以品牌、市场准入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应由双方均信赖的评估机构作出准确的评估,而外资的资金、技术应明确规定履行期限,如若因外资的资金或技术迟迟不到位,导致合资企业出现亏损,则我方可要求外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损害赔偿。由于《合资企业法》欠缺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具体的签约过程中,中方可以依据《合同法》合同拘束力的相关理论,明确的股东出资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等条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已经获得国家认证的中方品牌甚至驰名品牌,更要给予保护

    外资惯常的策略是: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取得控股地位后,东道国企业的产品品牌往往被束之高阁,而被国外品牌所取代。以“熊猫”牌洗衣粉为例。其原属北京日化二厂的产品,在20世纪90年代曾是一个国内知名的洗衣粉品牌。1994年,“熊猫”与美国宝洁合资,北京日化二厂以品牌、厂房等参股35%,宝洁以65%的股份控制合资公司。宝洁公司买断了“熊猫”品牌50年的使用权并支付了50年品牌使用费14亿元。为加快国外品牌取代“熊猫”品牌的进程,由外方控股的公司将熊猫洗衣粉的价格在原价的基础上提高50%,“熊猫”的品牌被合资后的新公司用经济杠杆抑制了,而宝洁却为自己旗下的洗衣粉品牌扩张铺平了道路。[6]中方若以品牌作价出资,在合资合同中可以考虑仅以品牌使用权出资,并约定合资企业成立后品牌的发展经营策略,如果合资企业运营中对我方品牌不予宣传或将品牌价值人为降低,有丧失原有价值的风险,应及时收回品牌的使用权,不能因为一时的合资之利,而忽略产品的长远发展和品牌所承载的巨大价值。

    (四)改善公司治理,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剩余产权应归全民所有——因而实质上不属于任何人。从外部治理的观点来看,企业由政府官员负责;企业管理者向政府官员负责。然而这些官员一样是将自己视为代理人而非委托人;不是人民的代理人,而是任命他们的更高级别官员的代理人。因此,代理问题被进一步扩大。[7]长期以来,我国在企业改革和改制的进程中,对于由谁来行使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或股东的权力以及如何行使这一权利的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改善公司治理,就必须解决所有者缺位所造成的对公司管理层的控制与约束不力的问题。新《公司法》在此方面有所突破,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授权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这就明确了在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情况下由谁来履行出资人的职责问题,明确权责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效的监督与约束。[8]避免只顾及引进外资实现GDP增长作为某些政府官员的政绩指标而牺牲企业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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