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肉搜索谈对隐私权的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百岁 时间:2014-08-22
   所以在处理两个权利的冲突方面,应进行协调。对于某些现象需要诉诸社会,但如果不会十分必要则不宜公开当事人及其住址工作等详情,同时要时刻信奉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方可以予以公开。不能到道听途说,殊不知信息社会的虚拟与现实都是与人们生活相关的两个场所,都会影响到公众的视听。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延伸。不能隐藏其行为。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甚至超过现实的危害。因为根据《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总数达到5.13亿,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基于庞大的发展基数,网民的言行带来的效应远非其所能想象,所以对于隐私权的网络世界的保护更为重要。
  三、人肉搜索的治理关键在于依法治理网络环境
   对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行为的规制,关键是把其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下。对于人肉搜索产生的原因,有的人是出于对人性的良知;有的人是出于打击报复、无聊和盲从。借此发表一些其在现实世界里根本无从发泄的言论。对他人的隐私权的侵害则置若罔闻,认为自己可以游离在法律的掌控范围内。对人肉搜索

的过激行为很多人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所以可以放任自己及其行为。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在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保护人格权是宪法和民法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禁止任何人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人肉搜索的行为可以侵害隐私权是完全成立的。不是自己的想象可以置身法外。人肉搜索的治理关键在于实行网络实名制。树立网民的责任和自律意识,使他们所顾虑,时时刻刻知道自己的言行是有目共睹的,是在法律的监管之下。我国是法治国家,任何人的网络行为一旦超过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约束自己的行为,规制其网络暴力方能净化网络环境,减少对隐私权的侵害,使人肉搜索实现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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