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检察工作中检法配合问题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东升 时间:2014-08-22
   (五)民事案件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检法配合
   在举报线索方面应做到共享。很多举报人不了解检察机关对于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往往在诉讼过程中发现问题直接向法院纪检部门举报,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并不是侦查机关,对本院法官职务犯罪没有刑事侦查权,应当将此类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后或者直接向同级检察机关进行移送,不应有所隐瞒。
   在侦查过程中法院应协助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一个不称职、不公正、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问题的法官会破坏到整个司法队伍的廉洁性,影响法院的社会形象。法院应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如实向检察机关提供法官的日常表现、工作能力、办案中常出现的问题等基本情况,并根据检察官的需要安排与相关人员进行见面谈话,协助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关于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中检法配合问题的建议
   检法配合是开展好诉讼监督工作的必备要件,鉴于此项工作如何开展在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检察权还不是十分强大的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应不断努力,争取在工作中得到法院的配合。
   (一)统一认识是检法配合工作开展的前提

  近10多年来检法就民事检察监督问题从各自为战到学理之争再到理性思考、寻求合作,民事检察监督的完善与发展也是在论证与实践探索交替过程中风雨前行。上世纪90年代初各地检察机关先后设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处,制定办案规则,民事检察工作一步步走入正轨,而高法从1995年至2000年先后出台9个法复、法释及文件限制监督范围,阻碍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并在很多工作环节中检法意见分歧严重,沟通不畅。2000年5月9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庭庭长黄松有的文章《对现行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思考》,认为审判独立必然要求排斥任何权力、任何机关的干预和影响,检察院对生效民事裁判实施法律监督,其实质就是以检察权对审判权进行干预,主张弱化甚至取消现行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对此,《检察日报》从2000年5月19日起,陆续发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署名为“高建民”的数篇文章进行批驳。之后两家报纸开辟专版,就民行检察抗诉权的存废展开激烈论战。[2]随着审判问题的突出以及检察机关在民事监督中作用的逐渐显现,审判机关意识到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及公信力需要依靠来自外部的监督力,检察机关也认识到在现有条件下突破监督瓶颈,离不开法院的配合。监督与被监督者对立统一的关系被客观地认知,检法两院在最终职能目标方面具有统一性,即保障法律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只有统一认识,才能保证内、外部监督有效配合,共同开展好诉讼监督工作。
   (二)分工配合,建立三级沟通联系机制
   第一级是加强承办申诉案件的检察官与原审法官之间的沟通。办案中不应当只听申诉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也应该就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主动倾听主审法官的审判思路,在兼听的基础上确认抗诉观点,可以增强抗诉书的信服力。对此主审法官应予以配合。
   第二级是加强基层检察院与同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同级检法两院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往往会面临同样的案件,遭遇同样的困境,沟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遇到问题,双方进行协调,互相配合,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级是加强高检与高法之间的沟通。高检应当通过调研、信息反馈等渠道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对于很多基层院已经与法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理论与实践基础已经成熟的问题,与高法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将好的做法予以普及;对于检法协商受阻,理论与实践基础还不是十分完善的问题,带领基层业务部门加强理论研究,与法院协调沟通,形成统一认识,建立改革试点单位,加速检察改革发展进程。
   (三)努力促成检法两院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加强配合出台规范性文件
   首先,同级检法两院应制定、签署协议。上级检察院应及时了解基层院的需求率先与同级人民法院开展沟通工作,下级院在工作中遇到问题也应积极主动与同级法院进行协商。先从专项问题开始商榷,逐步为最终形成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规范性文件创造条件。近年来北京市各级检法两院都相继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就工作中的诸如调卷、旁听、互派学习、再审检察建议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初步意见,促进工作的开展。
   其次,检法两院在工作衔接方面应共同探讨,分别制定规范性文件,促进监督工作的开展。例如,
2005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制定法律监督工作规则,同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后针对该规定制定了该院的相关处理意见,规范了收到监督法律文书后的操作处理程序,内外配合保障监督成效。
   最终,高检、高法应当出台关于加强检法配合的司法性文件。在诉讼监督各方面问题已经基本形成共识,理论条件和实践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检法两院应在人大、政法委的协助下,出台关于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中检法配合的司法性文件并最终促成诉讼法方面的修改,以保证民事检察权的充分行使。
   三、结语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权的诞生、起步、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得到了来自法院的帮助。无论是争论也好,抵制也好,配合也好,都督促我们更加客观而深入地去分析自身的职能定位与历史使命,避免盲目地进行职权扩张,在充分尊重审判独立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审慎思考如何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满足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期望,同时也在不断完善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使得民事检察工作的每一次提升都未脱离正确的轨道。审判权的正确行使需要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而检察权的行使也需要审判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合作产生共赢而对立则两败俱伤,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过程中正确认识检法关系,加强检法合作将是一个长期要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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