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研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2
  二、检察经费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不良影响
  
  检察机关经费困难,是现行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弊病的必然反映,主要表现在:
  一是影响了公正执法。由于检察经费实行三级财政保障,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保障50%, 50%办案经费由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供给;检察机关每年都有一批自侦案件流失的情况,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与目前实行一半由同级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内在联系。
二是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现行的检务保障体制增加了基层检察院对当地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力度。这导致一些基层检察院不得不从自身利益考虑,而采取司法保护主义。
  三是制约检察事业发展。从实际情况看,现有的经费

与检察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差距仍很大,特别是在检察工作日益繁重,科技强检、从优待检、人才培训、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都对经费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经费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承担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相比有其特殊性,尤其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中要外出调查取证的开支成本非常大,检察机关的经费按人头摊派,制约了办案工作。
  四是“两房”建设有较大资金缺口。中央、省级和本级财政只保障办案和办公经费,由于本级财政困难没有配套资金,笔者所在院基础薄弱,起点低,经费不足,“两房”建设面临重重困难。一是土地价格昂贵,无法承受。目前笔者所在院处在购地阶段。由于土地升值、购置建设用地需200万元,目前笔者所在院自筹款仅能支付1/10土地款。二是“两房”建设资金不足。随着建材涨价原需投入680万元的“两房”建设项目,现需投入1080万元以上才能完成,仅有微不足道的200万元国债限于支付“两房”基建,购地近200万元和“两房”建设尚有80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无法落实。
  
  三、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是坚持并落实好“开源节流”的原则。在现有财政保障体制的情况下,基层检察机关要继续坚持并落实好“开源节流”的原则和要求。一方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部门反映检察经费保障存在的现实问题,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大力实施内部挖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收紧开支,节约办公及办案成本,使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的工作上。
  二是改革现有经费保障体制。首先必须通过立法对全国范围内的检察院的经费开支实行单独的预算。从原则上说,各地的司法机关不是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为防止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必须从经费上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对各地检察院的经费应当实行由中央统一拨付的制度。即各地应根据其财政情况,每年向中央财政拨出一定的款项,由中央统一集中后,根据对各地检察院所作出的统一预算,逐级专项下达拨款到各地检察院。对贫困地区应当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使检察院割断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联系。
  三是逐步实行高薪制,建立健全检察官经济保障机制。为了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司法公正,可以借鉴国外实行检察官经济保障制,保证检察官的收入一般较为丰厚,从而避免受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的诱惑。我国检察官法也规定了检察官独特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将其与行政人员的工资序列分开。但是,法律上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具体的落实,现在检察官的工资与行政人员差别不大,甚至仍混为一体。
  四是面向基层,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检察机关大多数的人员在基层,大多数的业务量在基层,大多数的经费困难也在基层。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级检察院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实际问题。建议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财政贫困地区、案件多少、管辖范围大小、管辖人口多少等,合理确定办案经费定额。通过一系列的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院经费困难,全面提升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保障水平,促进检察经费保障的良性发展。
  五是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力争渠道解决“两房”建设资金缺口。一方面,希望在上级检察机关支持下解决“两房”建设资金。另一方面,我们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部门反映“两房”建设存在的实际困难,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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