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反倾销法中倾销的确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唐霞 时间:2014-08-22
  二、出口价格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第2.1条规定: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将一产品引入另一国商业时所使用的价格。根据《反倾销协议》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实际出口价格(Export Price)
  实际出口价格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对此,《反倾销协议》没有具体的规定。美国和加拿大一般是在出口人卖价和进口人买价之间选较低者。欧盟的规定是“向欧共体出口的销售产品实际付给或应支付给的价格”。实践中一般以发票记载的价格为准。
  (二)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
  《反倾销协议》第2.3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确定出口价格的两种方法:
  1、如不存在实际出口价格或据有关主管机关看来,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者之间的联合或补偿安排,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出口价格可在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一独立购买者的价格基础上推定,即进口商对另一与其无任何关系的买方出售商品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2、如果该产品未转售给一独立购买者或未按进口时状态转售,则可在主管机关确定的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
  此规定是模糊的,赋予了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西方各国对出口价格的确定在实际裁决中有很大弹性,裁决结果往往有利于进口国申诉方,不利于出口商。
  三、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调整及倾销幅度的确定
  (一)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调整
  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大小取决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并且需要对两个市场上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将其放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去比较,才能做到公平合理。
  1、价格调整遵循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第2.4条规定了进行价格调整时应当遵循的原则:(1)相同的贸易环节;(2)相同时间;(3)价格可比性;(4)对其他费用及利润进行的减免。
  2、调整中涉及的因素。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调整中涉及的因素包括:(1)销售条件;(2)税收差异;(3)贸易水平;(4)产品数量和物理性能;(5)任何将会影响价格比较的其他因素。
  3、调整的内容。调整的内容包括:对推定出口价格的调整、对物理特征的调整、对贸易水平的调整、对货币兑换的调整及其他项目的调整。
  (二)倾销幅度的确定
  WTO《反倾销协议》第2.4.2条确定了三种比较方法,从而对倾销幅度予以确定:
  1、加权平均价格对加权平均价格。此方法是指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所有出口交易的加权价格进行比较,并在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倾销幅度。所谓加权平均价格是指每种产品的价格乘以自己所占的份额,然后加起来的总和,再除以这些产品的数量所得出来的价格。使用这种比较法时,只需要计算出加权所涉产品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值,然后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减去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再用所得的产值除以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就得到了所涉产品的倾销幅度。此方法运用最为普遍。
  2、交易对交易法。交易对交易法是指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单个正常价值与单个出口价格逐一进行比较,并在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倾销幅度。要使用这种比较方法,就要计算出每次交易的倾销幅度,还需要计算出每次交易的出口价格,然后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因此运用起来较为繁琐,运用频率较低。
  3、加权平均对交易法。此方法是指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所有出口交易的价格逐一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倾销幅度。但是,这一方法的选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存在某种模式的出口价格,这些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方、地区或时间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并且前述两种方法的使用不能反映已实施倾销的完整幅度。该方法是不公平的,因为在采用该方法时,不考虑不存在倾销的交易,即将倾销为负的交易的倾销额视为零,这样就不能与倾销为正的差额相抵消。这种做法对申请人有利而对出口商很不利。
  另外,《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一个“微量不计规则”,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如果不大于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的2%,则可以忽略不计,条件是该国倾销产品的数量少于进口国同类进口产品数量总数的3%。但当这些本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产品数量之和超过进口国同类进口产品总量的7%时,其对进口国产业的影响便应该进行综合考虑,即累计评估。也就是说,不论个别国家的进口数量多么小,只要从这类国家进口的数量之和达到进口总量的7%,就可以对其进行累计评估以确定损害影响。
  综上言之,认真研究WTO及其他国家倾销确定的内容,充分理解《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于我们在应对国际反倾销问题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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