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毒品犯罪的知识社会学研究视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褚衰舫 时间:2014-08-21
    论文关键词:毒品犯罪 知识社会学 中华民国 刑事政策
    论文摘要:在毒品犯罪研究中采用知识社会学视角,前提是对毒品问题复杂性的判断,把毒品(毒品犯罪)视为社会中被建构出来的“知识”,人们对这种知识的认识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研究这些因素,才能全面反思、理解毒品政策的正当性。毒品问题的复杂性判断是摒弃“运动式治理”思维的基础,这种判断在中华民国时期已经形成共识。当时的知识分子曾从法律本位、国家主权维护和国际合作、禁毒的步骤、禁毒中政府经济利益、禁毒中法律权威性和吸毒者矫治等角度广泛讨论毒品问题,前人对毒品犯罪的这种问题意识值得我们重视。
    知识社会学研究最初可见于社会学家M.韦伯论宗教与社会现象的关系,W甲桑巴特论资本主义发展与社会现象的联系。该学科名称最早由德国学者舍勒(Max Scheler,1874-1928 )《知识社会学问题》提出,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了社会关系、社会语境对知识的影响。德国社会学家曼海姆(K.  Karl Mann-heim,1893-1947)也是知识社会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在1925年提交给海德堡大学的教授资格论文《保守主义》是知识社会学的典范之作。曼海姆强调人的意识不可避免地依赖于人的社会地位,知识社会学的任务就是对思想的形成、发展、变化及各种观念的相互依赖关系进行有控制的经验研究,找出意识形态与社会群体的联系,然后由经验研究上升到认识论高度,探讨思想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的真实程度,确定思想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及其结构,建立起检验知识或思想的正确标准。
    知识社会学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知识或思想存在的基础、知识或思想存在的形态和存在的关系。当代大规模的知识生产和传播,造成一种知识密集的社会,社会学愈来愈重视知识在社会发展、变迁中的地位和作用,于是涉及知识、思想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实施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一、知识社会学在毒品犯罪研究中的应用
    知识社会学研究思路早已在国外毒品研究中广泛采用,将禁毒、毒品放在整个社会的背景下考察,考察毒品与治理、权力、政治等知识的互动关系。这种研究范式对我们具有很强的启发性。
    以前述《美国禁毒史》为例,作者研究了国际与国内毒品管制的互动,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毒品管制政策,地方、州与联邦在毒品管制上的合作与冲突,毒品管制的司法惩治模式与医学模式,麻醉品管制的动力。该书集中研究美国毒品和毒品政策的历史变迁,以麻醉品管制的历时性发展为理路,全面再现了20世纪美国管制成瘾性麻醉品的历史,把麻醉品管制的演变放在历史的语境中进行多方面的考量,揭示出这一政治行为深层的社会、文化、经济根源。作者特别注重从国际视域、联邦体制、政府机构间的合作与冲突中考察美国毒品管制政策和理念的变迁,充分利用了历史学、社会学、医学、政治学等视角进行交叉研究。
    应该说这种研究视角在美国是比较普遍的,史蒂文·贝伦科(Stevenr. Belenko)的《美国毒品和毒品政策文献史》(格林伍德出版社2000年版,尚未有中译本)也是这种视角,这本书的特点之一就是把毒品问题和毒品政策的变迁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这种把二者结合进行研究的方法规避了毒品问题和毒品政策相分离的研究倾向,从而开创性地从毒品问题本身出发来研究毒品政策的演变。
    将知识社会学运用到毒品犯罪研究之中,有一个理论假设:这就是把毒品(或毒品犯罪)视为社会中的“知识”,因此它们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被社会建构出来的知识。人们对这种知识的认识受到上至社会政治制度、下至每个人社会经历因素的影响,而这种认识直接决定了我们对毒品(或毒品犯罪)的社会评价乃至刑事政策的运用。总之,就是寻找影响毒品(或毒品犯罪)这种“知识”建构背后的因素,从而进一步思考毒品刑事政策的正当性基础。
  二、研究前提:中国毒品问题的复杂性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建立伊始,毒品间题就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在中国近代,土烟产量和吸毒人数在1910年均为最低数字,随后逐渐攀升,在1929至1933年间达到最高峰,随后又逐渐下降,至解放初期已经降到1906年的水平,这也为我们解放后彻底禁绝毒品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在中国20世纪上半叶禁毒实践中,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政策是比较成功的,其主要原因是中国毒品问题的复杂性取得了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和上层决策者)的共识。
    苏力提出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如果我们采用这种研究姿态,而不是从意识形态上一概否定、一棒打死,那么我们就可以从中华民国时期毒品刑事政策的讨论中明晰前人对毒品犯罪的问题意识,这对我们当前讨论毒品间题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也是一种重要的思想资源,梳理前人论述,旨在对当代“运动式”毒品治理政策的正当性提出质疑。

    1.毒品政策的法律本位
    法律本位表明一个法律体系的终极关怀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即两种或两种以上法的价值的侧重点间题。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先生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作为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结合当时国际、国内时势,以胡汉民为首的立法者提出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从世界上来看,文艺复兴以后,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提出天赋人权、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等理论,并以此为指导,确立了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基点的近代法律体系。然而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种个人本位的法律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病,贫富两极分化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并引起社会的无序。社会本位认为,人的存在价值,首先在于他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一员。法律所要谋求的,首先是全民族、全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利益。正如胡汉民所说的,“三民主义认定法律之所以为必要,在于能够保障社会全体的利益。个人所有的权利是为社会生活和民族生存而有的。”南京政府时期的禁毒就是建立在这种社会本位的立法背景之上的。
    2.禁毒中的国家主权维护和国际合作
    禁毒与领事裁判权的关系可以上溯清末,即使在民国期间,中国也始终处于西方列强的重压控制之下,无法真正独立地行使主权。列强提出以禁绝国内的烟毒作为取消不平等条约的条件,但禁绝国内烟毒、截断外来毒源,又得以取消不平等条约为前提,这是因为南京国民政府虽在20年代末发起修订新约运动,但没能收回租界,一些外国势力利用租界,制造和贩卖毒品,上海和天津等地的租界成了当时毒品走私的基地。由于国外某些政府暗中支持走私,毒品仍得以绵延不绝地进人中国,毒品之源始终无法杜绝。
    由于领事裁判权之存在,警察局请求协助缉捕,租界当局往往拒绝引渡,租界遂成为贩毒分子避重就轻之所。外交部长王正廷曾有“因外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中国政府施行烟禁不便”之感慨, “所以取消不平等条约是政治上对外的第一个禁烟的办法”。马寅初提出,要杜绝(鸦片和麻醉毒品)来源,国际交涉也是一个重大问题,这一面要根据历次关于禁烟缔约,和各国严重交涉;一面要国内认真施禁,唤起国际同情,杜绝他们的藉口,修明内政和严正外交同时并进。
    3.禁毒的步骤
    当时提出断禁与渐禁的关系。有人认为,中国禁烟宜于“渐禁”,而不宜于“断禁”。因为中国的“烟”,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烟”的问题,而是早已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包含“烟”以外的一切财政、经济乃至政治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而要单独解决“烟”的问题,是行不通的。从清光绪末年至民国初年,禁烟之所以有成效,固缘国内政治统一,故能令出维行,贯彻到底,而亦由于制定十年禁绝办法,有计划、有步骤之所致。到民国六年以后,军阀割据,借烟筹款,大开烟禁,烟祸之烈,达于极点,而烟土与地方财政、人民生活、社会经济政治的关系,亦益密切。此时南北军阀,只知征而不知禁,故无禁政可言。及国民政府成立,1928年全国禁烟会议是民国禁烟之开始。然当时政府中人,把“烟”的问题看得太简单,把“禁”的问题看得太容易,于是标榜断禁政策,寓禁于征,对于禁政既无切实的办法,所有与“烟”应先时或应同时解决的问题,也未涉及,便想用几条法律、几道命令、坐牢、罚款把数百年来的烟毒廓清。渐禁政策因为是分期分区的过程中有步骤、有阶段,故能顺应复杂的政治环境,逐步推动,按计实施,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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