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我国网购食品安全的法社会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依林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的迅速普及,“网购”已日渐成为消费的主流趋势,在BtoC电子商务及其开放式特点给人们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这种在虚拟空间里经营销售的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对此,针对现状,引得我们发出深深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网购;食品安全;法律保护 
  网购食品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到所需的食品,其符合健康因素,对人体无害,保质保量。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一、网购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 
  (一)食品数量没保障 
  据CNNIC 于2000年7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曾通过网上商店进行购物的用户占被调查用户的16.28%,其中,22.01%用户经历了“已经订了货并付款后却未收到货物的情形。” 
  在现实的买卖活动中,卖方依照双方约定交付标的物,并依《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其出售的商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时,某种商品或服务是否能真正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求,必须对其进行适当了解才能得知真实情况,这是消费者做出正确判断选择和实施正确消费的前提、所以,传统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是相当必要的。 
  但基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这一显著特点,上述两点都难以保证。在消费者切实接触到已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之前,只能通过网络广告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在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收到货物之后才能发现商家是否如实交付,有无“缺斤短两”,而不能像传统的消费活动中那样在购买之前进行实际观察、挑选和检验,交付时对数量、质量都有直观、清晰的认识。 
  (二)食品质量不合格 
  据一项调查显示:59.46%的网民之所以不选择网上购买食品是因为其认为网购食品质量难以保证。 
  基于消费者对网购食品安全公信度偏低,早在2009年3月23日,淘宝网对保健食品类目现有商品信息进行梳理、排查。一个月(3月24日~4月23日)内,该网站保健食品类目将暂停发布新商品,所有允许发布的保健食品信息必须取得国家批准文号,对目前没有取得国家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进行下架,对店铺视情节进行处理。 
  目前网络上除了充斥着大量仿冒正规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外,还悄然兴起了购买自制食品的风潮,卖家自制的减肥饼干、自磨面粉,甚至自制香肠、自制芝麻酱,品种繁多,但这大都没有经过正常的检验检疫手续,属于违法的“三无”产品。 
  我国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其中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也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进口食品必须有合格的中文标签。而实际经营中,网上经营者常用简单工具自己制作、自行包装自制食品,其中大多不具备消毒、检疫等卫生检测手段,经营条件一般都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条件,也没有任何标签。 
  (三)食品卫生难保障 
  网购食品安全难保障,主要是指食品在物流的环节可能会遭到污染。 
  物流环节:物流过程(贮藏、运输)污染食品在不利的贮藏、运输条件下受到污染。 
  众所周知,在网络环境中,食品主要通过快递公司来实现。而在目前的现实经营中,大多数公司接到网上店铺的订单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实行混装运输,混装送递,加之,一些快递公司管理的不规范,货物堆放环境脏乱差,装卸运输野蛮。导致货物包装破损,遭到污染。 
  可见,当前运输环节尚不规范,为网购食品安全带来隐患,在此过程中,极可能使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所购买的食品因污染产生细菌、霉菌、病毒、寄生虫等有毒、有害的不安全因素,引发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威胁或有损人体健康,甚至可能有危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二、造成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但新《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但网上销售食品的卖家显然也属于食品经营者,而目前网络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对小规模个人网店的登记注册采取自愿的方式。其经营管理也很不到位,大多经营者未建立台帐,进销货情况混乱。 
  (二)“网络市场“不规范、监管难度大 
  随着目前网上购物盛行,通过网络团购干货等日常食品的情况层出不穷,不少论坛BBS和专业购物网站上均有各类食品类团购信息。 
  但其中很多网络经营者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网上购物后无法出示购物发票,甚至有的商家提供的厂址、联系方式都是虚假的,且网上违法信息极易被修改,一旦问题出现,店铺不存在了、网页也打不开了,网上交易信息全部丢失,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取证;此外,网络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这都增加了监督、查处的难度。 
  (三)消费者救济难,维权成本高 
  与传统消费活动中经营者具有固定的地址可供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和进行索赔不同,互联网的全球性、开放性产生了跨国电子商务,消费者和经营者位于不同国家是很正常的事情。在纠纷出现时常常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因为网络交易多涉及异地维权,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消费者所在地监管部门不具有管辖权,须向网站所在地监管部门移交。 
  况且,普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小件食品如要求卖家退货,不仅要自己承担运费,而且经常会遭遇卖家的“冷处理”,这都使得维权成本和救济难度都大大增加。 
  所以,消费者就算上当受骗,因食品的特殊性以及消费者存在的畏难情绪,也往往不会选择追讨赔偿。自认倒霉的做法也间接滋生了网络违法。 
  三、完善网购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的兴起,传统的法律关系面临着新的挑战。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电子商务立法,有的仅仅是将规范传统消费的某一法律制度简单的延伸抑或移植到互联网基础上的电子商务中加以适用,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亦会阻碍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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