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军人保险法》看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单晓蒙 时间:2014-08-22

  三、解决军人伤亡保险制度问题的对策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新形势和部队担负任务的需要,维护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增强部队对社会适龄青年的吸引力,进一步完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调整:
  (一)扩大军人伤亡保险范围
  首先,应将病故纳入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责任范围,如此以来,我们便形成了全军官兵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和伤残均享有保险金的保障体系。
  其次,由于我国当前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保险责任仅限于现役军人,狭窄的保险范围不能完全适应部队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军的做法,将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适当扩展至离退休人员、预备役人员、非现役的文职和公勤人员。对于离退休干部来说,他们为了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奉献出了自己的一生,因此,虽然他们已经退休,但是就他们的奉献来讲,理应受到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保障。而预备役人员在新的历史时期也负担着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使命,也会存在着伤亡现象的出现,我国的伤亡保险制度也应将其纳入其中。
  (二)提高保险金给付标准,完善保险金赔付标准
  我国目前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与外军相比具有很大的差距,例如,美国的“军人团体人寿保险计划”规定,军人入伍后,自动加入“军人团体人寿保险计划”,自1992年开始,其足额高保险金额为20万美元,同时允许军人配偶及每个子女在该计划下获得10万美金的保险。因此,为分散和转移风险,解决军人服役的后顾之忧,必须进一步提高保险金给付标准,充分发挥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官兵的切身利益。
  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不同岗位上的军人,其危险程度以及引发伤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因此,为更好地体现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对军人牺牲的补偿,应该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工作性质和伤亡情况设定不同的赔付标准,建立起多层次、多元化的保险金赔付体系。
  首先,根据军人岗位以及担负的任务的危险程度不同,可以对危险性较高的军人按照相应的比例增发保险金。对于他们来说,特殊的岗位和特殊的环境将会使军人遭受伤害的几率更高,如按一般的标准发放保险金,不利于调动军人的积极性,甚至会淡化军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其次,我国目前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是一次性发放的,而对于伤残以后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军人来说,以后的生活只能依靠国家的抚恤金,因此,为保障此类军人的切身利益,应在给付一次性伤亡保险金以外,建立逐月给付保险金制度,防止其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完善军人保险立法,建立完善战时和应急伤亡保险赔付制度
  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年代,军人面临着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战争等多种环境,决定了军人这一职业的风险高,军人牺牲的可能性大、职业伤害的可能性高。因此,必须完善军人保险立法,建立战时和应急的伤亡保险赔付制度,以加强国防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维护军人的切身利益。要建立战时和应急伤亡保险制度,必须考虑一下几点:
  首先,必须确立合理的给付标准。军人在执行急难险重的任务以及参加作战行动中受到伤亡时,其赔付的标准应在平时给付标准上作相应提高,对于立功的军人,应按照《军人抚恤条例》中的奖励,在给付标准上再次给予增加,以体现国家对军人牺牲风险的褒奖,也更能体现军人生命价值的平等性。其次,应该确立高效快捷的保险金的申请和发放程序。由于在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集体危险系数极高,战争的节奏在信息化时代越来越快,军人受到大量伤亡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因此,也增加了军人伤亡保险的执行难度。因此,必须制定战时和应急伤亡保险制度,坚持高效便捷的原则,从保险金的申请,到批准、领取,程序应该简洁,充分发挥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虽然我国的《军人保险法》已经出台,但其中多为是原则性、方针性规定的规定,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发展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了充分发挥伤亡保险制度的作用,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就必须进一步加强保险立法,借鉴外军经验,完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保障军人的切身利益,提升部队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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