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起诉裁量权的产生依据及价值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左勇 谭庆德 时间:2014-08-22
  三、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

  当今世界的刑事诉讼,正在逐步向轻刑化和非刑罚化方向发展,贯彻轻刑化、非刑罚化及刑罚个别化的刑事政策是各国纷纷采取的做法。形成这一国际趋势有着深刻的理论原因和社会原因,首先,理论上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转变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相结合,为各国实行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的刑事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随着各国犯罪率的显著提高,诉讼和司法资源紧缺,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各国有必要对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的罪犯作出轻刑化处理,对犯有轻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作出非刑罚化处理,以节省诉讼和司法资源;最后,由于现代社会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基本人权,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社会价值以及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对可判重罪也可判轻罪的罪犯选择轻刑化,对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不判处刑罚的罪犯选择非刑罚化,更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和重回社会。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二战以后由欧美国家的学者引发的一项重要的刑法改革思潮。引发这场思潮的导火索是1957年发生在英国的沃尔芬登报告,该报告建议将成年人之间自愿进行的同性生行为从刑法条文中取消。也有学者认为,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兴起于“二战”后欧洲的社会防卫运动。主张社会防卫论的学者认为,刑法并不唯一,甚至不是惩罚犯罪的主要工具,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最重要的是犯罪预防,因此,社会防卫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
  世界刑事诉讼改革产生的社会文化观念不可避免地在交流的过程中影响了中国的刑法领域。在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的推动下,我国也确定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近年来,刑事法领域的许多学者都提出轻刑化、非刑罚化的目标,并在司法层面探索具体的实施途径。刑事诉讼确立不起诉制度,尤其赋予检察官以不起诉裁量权,对部分案件准予不起诉处理,正是在轻刑化和非刑罚化政策指导下设立的具体规则。

  四、诉讼经济效益原则的必然要求

  20世纪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为诉讼经济效益原则的提出提供了现实基础。随着现代社会对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解决法学问题,越来越成为分析法学派推崇的一种新方式。经济学观点认为,效益(效率)就是以最小的投入成本获得最大的产生效果,只要资源是有限的、稀缺的,在资源利用的过程中就必然存在资源利用的成本与产出效益的关系问题。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看来,“所有的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都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所有的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的最大化为目标。效率真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适当与否的根本标准”。
  “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通的含义——是效率”,在总体犯罪率不断攀升的现实状况下,如何降低刑事诉讼的经济成本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人们将成本——效益的概念引入到刑事诉讼,就产生了诉讼经济效益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刑事诉讼是投入成本和耗费资源的过程,要以尽可能少的诉讼成本投入获得最大限度的诉讼效益。诉讼经济效益原则要求提高诉讼效率真,无疑使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设立获得了理论基础。在起诉阶段,检察官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使案件得到程序分流,不仅可以减轻审判的负担,而且节约诉讼资源,这符合诉讼经济效益原则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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