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普宏 时间:2014-08-22
  3.分歧的解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于侦查机关做出的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不予采纳的,侦查部门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进行评议,各部门均应当按照检察委员会决议执行。
  (二)对技术侦查措施方面的思考
  1.措施和设备。(1)技术侦查的人员安排。以我院为例,我院配备的侦查装备中,侦查包(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照相机)以及便携式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由侦查部门管理和使用,其他装备主要由技术处保管并指派专人协助侦查部门操作。虽然保证了技术设备运用的专业性,但是,由于技术处面向全院提供各项技术支持,辅助侦查毕竟只是其职能之一,且检察技术干警有限,技术辅助侦查的效果难以充分实现。(2)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目前初步的想法是,在立案前可以使用手机定位、车辆定位等技术侦查措施,而监听、秘录等对人身权利侵犯较大的措施则应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使用。
  2.实施步骤。首先,我局已经向市院和我院党组汇报侦查装备使用情况,并在检务需求保障调研中正式向本院提出了采购意向和设立技术侦查岗的建议,争取本院和上级单位的支持。其次,进一步就有关在立案前、后使用技术侦查装备的可行性、具体种类、审批程序和使用效果进行探索。
  (三)对律师会见问题的思考
  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情况。律师法修改以后,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我局均按照法律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承办人均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传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由律师交会见材料交到我局,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并对会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交给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经过内部请示后,对于符合会见条件的,均按照法律规定准予会见,并派员在场对律师会见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律师会见依法进行。

  三、反贪侦查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

  1.全面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也就是要加大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在初查时,材料的收集一定要秘密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知道办案意图,毁证灭据、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
  2.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在理论上已经无法侦破。
  3.转变侦查策略,加强与律师协作。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就要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慎密细致的初查后,采用“以事立案”的策略,再运用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过去,我们害怕律师的介入,影响案件的侦查,与律师保持的是一种对立的态度。其实,这种做法适得其反。只有我们保障并尊重律师的诉讼权,才能得到律师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理解与支持。所以,侦查人员要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为其行使诉讼权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征求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开示各自掌握的证据,包括律师通过自行取证获得的无罪证据等,都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开示,从而避免律师在庭审时搞证据“突袭”。
  4.大胆适时灵活运用强制措施。立案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既是法定程序,又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侦查人员既不要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能作有罪供述,又不能流于形式。要充分运用已收集掌握的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和细节,从而发现新的线索和取证方向。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大胆适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改变环境进行讯问,往往也有意外的收获。对犯罪嫌疑人多次使用、改变强制措施,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也是案件侦查工作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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