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普宏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日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此次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如果检察机关在科学运用的基础上,积极参考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方法,维护法律制度间的和谐,可以促进反贪侦查工作更加健康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反贪工作 法律制度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1.侦查难度加大。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这样一来,侦查工作不仅要面对犯罪嫌疑人,还要面对律师。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
  2.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是律师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罪轻罪重证言并存的局面。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这必然出现控、诉双方权力的不对等,甚至导致诉讼结构的失衡,从而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3.犯罪侥幸心理普遍存在。新刑诉法的沉默权,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对贪污犯罪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对贿赂犯罪的影响却十分重大。因为贿赂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二、以反贪工作为视角对新刑诉法几点问题的思考

  (一)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思考
  1.侦查阶段保证取证活动合法性。首先是规范侦查行为,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取刑事证据。其次是强化法制审查。将证据审查的关口前移,从线索查办之初至案件侦查终结,对侦查工作进行全流程的审查,及时发现瑕疵证据并在侦查阶段进行补正,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形成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第三是适时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根据侦查工作需要,邀请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提高调查取证的规范性和证据证明力。
  2.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审核和处理。(1)启动和审核。建议由法制审查人员负责调查和核实,以法制审查人员启动、审核为主,以审批领导启动、审核为辅,以其他报案、控告和举报启动为补充。即,由法制审查人员在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结案等环节,对取证工作进行常规审查,这里的审查为全面审查;处长、局长和主管检察长在听取案件汇报、审查关键证据的过程中进行有重点的审查;另外,收到有关非法取证的报案、控告和举报等有针对性的意见后,及时启动非法证据的审核,由法制审查人员具体负责审核。(2)处理。确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并及时重新调取。对于责任人,应予以训诫。如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属于瑕疵证据的,应及时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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