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进一步构建初查常态化刍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守春 张廷良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确立了“由证促供,证供互动”,甚至是“由证到不供”的新型侦查模式,给整个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初查工作的作用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进一步构建初查常态化、措施集成化、办案信息化、侦查一体化的办案工作格局,提升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水平,成为摆在我们工作面前的问题。本文先谈一谈如何进一步构建初查常态化的问题。完善机制,增强初查工作成效,构建初查工作的常态化成为反贪工作的新要求。

  论文关键词 线索 证据 初查常态化

  一、初查工作的现状

  (一)初查工作的基本手段
  在职务犯罪实践中,初查的手段很有限,往往就是根据掌握的线索核实控告、举报内容。如果能联系到控告,举报人再通过询问控告、举报人了解有关信息。通过社会调查,了解被举报人的经济状况,单位管理上的漏洞及其与举报内容是否有联系等,从中发现犯罪事实。初查阶段调查知情人,主要是调查有没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是为了侦查而收集犯罪证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信息。请求有关部门和公民协助调查。有些犯罪事实隐藏较深,书证、物证难以调取,知情人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能直接向检察人员提供证言的情况下,请求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初查工作存在的不足
  1.思想上不重视。有些干警对初查认识不足,认为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初查明确的规定,对初查法律性产生疑问;有的认为初查不重要,关键看是否立案,还存在着重结果、轻程序、忽略过程的思想。在侦查工作中,大多数的干警把功夫下在审讯上,习惯了传统的由供到证,再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所以整个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缺乏坚实的思想基础。不重视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严重阻碍了整个职务犯罪案件在短的时间内高效立案、高质量结案。
  2.手段单一。在初查的工作过程中,有些干警只是简单的通过口头到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不能全面掌握被初查人详细的情况;反贪反渎部门配合不默契,和本院控申、民行等部门沟通不到位,从而导致很多犯罪线索存在利用率低。同时初查缺乏技术侦查手段的配合,从而导致不能获取丰富的有效信息。
  3.目的浅显。很多情况下,初查只为了了解被初查人的工作单位,职务,工作时间等基本情况,多是为了保证被初查人顺利到案做准备;缺乏完善初查的目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不制定周密、科学的计划,不利于初查工作有效完成;由于现在经济犯罪越来越隐蔽化,高科技化和反侦查意识的增强,在错综复杂的条件下,缺乏科学、长远的目的,增大了我们干警获取有价值信息的难度。
  4.顾虑重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一般都处心积虑地织就了广泛的保护网,再加上人际关系错综复杂,随着初查工作的展开,很有可能无意中触动了被查对象,很多感觉担心走漏风声,打草惊蛇;同时部分干警自身政治立场不坚定,害怕得罪人,承担责任,在初查的时候有消极心态,不能把有价值的线索成功的转化立查案件。
  5.仓促初查。初查任务往往时间紧,压力大,有的干警拿到线索,只是简单的先查主体,再查查资产,再根据反映的线索粗略地收集相关的材料。如果能掌握证明犯罪的信息材料,初查就算是成功了,如果查不到相关的信息材料就交给领导决定进入突破。传统、简单、粗放的初查方式,其实质就是“放水”。由于缺乏常态化的初查机制。所以往往得到的初查结果很粗浅,很多信息材料不能发现,犯罪问题发现不了。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初查的规定

  2013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改进初查工作的方式、方法。既要通过对人民群众、机关团体反映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通过初步调查掌握职务犯罪信息,从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启动立案和侦查程序,追究涉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又要保护人民,对于经过初查认为不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终止立案程序,从而不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实现刑法中所谓的保护人民的任务。由此可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进行初查工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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