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四项措施强化公诉工作社会责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栩 时间:2014-08-22

  三、在公诉工作中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在具体的公诉实践过程中,履行上述社会责任还存在许多问题,唯法律论、执法机械主义的思想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问题在具体个案上有时也表现地十分突出,具体表现在:
  1.重法律,轻说理。这是唯法律论的典型表现,只要认为自己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就不用理会被害人等人的具体想法。例如在有的强奸案件中,未成年的被告人因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这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但被害人及其家属可能对此不理解,如果只是将冰冷的法律条文交到其手中,而没有详细地解释法律和说理过程,就无法打开被害人及其家属中的心结,就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上访甚至报复等情况的出现。

  2.重惩罚,轻预防。这是传统惩罚思想的具体体现,一味地注重对被告人的惩罚,但却没有注重刑罚的预防功能。例如对一些盗窃犯罪的被告人,每次盗窃后就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继续盗窃。这说明在这些惯偷身上,刑罚的惩罚功能在不断起作用,但却不能预防其再次犯罪。这就需要我们更加探究具体深层次的原因和刑罚的具体方式。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对普通群众的预防工作,没有预防犯罪的疏导,社会人员的犯罪率则难以降低。
  3.重打击,轻保护。在公诉工作中,过多注重打击犯罪,而没有着重开展对被害人的救助。例如在许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被抓获后往往没有实际的赔偿能力,但他所造成的后果又极其严重,可能一个家庭因此陷入贫困。对于这样的特殊情况,除了打击犯罪以外,我们更应该注意加强对被害人的救助,延伸和强化公诉工作的社会责任。
  4.重合作,轻监督。这体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系现状,在实践中从打击犯罪的角度,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强化相互合作意识,但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却弱化了监督的职能。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违法行为没有能够进行及时监督,对于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督促纠正。这种轻监督的思想,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不利于政法机关公信力的维护。

  四、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的建议

  1.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做到案结事了。释法说理工作是强化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释法说理的对象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释法说理工作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诚心悔过,认罪伏法和积极改造;有利于减少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能使其尽快融入到社会的大家庭中;有利于减少被害人对抗情绪,清楚理解法律处理的原因和依据;有利于推进司法的阳光化,增加司法的公信力。释法说理工作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不起诉案件、答复不予抗诉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我们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就可以促进案结事了。
  2.强化犯罪预防工作,树立法律信仰。犯罪预防工作是预防已犯罪人员的再犯罪和普通群众犯罪。在公诉工作中宣传法律,强化法律信仰教育,做好预防犯罪工作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已犯罪人员再犯可能性的减少。所以在我们的公诉工作中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偶犯、老年人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等情节的犯罪,我们可以改变执法观念,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有利于促进社会效果的角度来开展工作,例如可以对上述人员不起诉或者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这样可能比把其送进监狱的效果更好,又有利于伏法并感恩于法律的关怀,减少再犯肯能性。同时,在普通群众中,我们应大力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宣传利弊,答疑解惑,在老百姓心中培养法律观念,树立法律信仰,这将有利于我们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有利于犯罪率的控制。
  3.强化保护救助措施,凸显人文关怀。强化救助措施是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通过强化救助措施,将有利于切实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对抗及不满情绪,通过帮助解决切实困难,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但就公诉工作而言,我们可以以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为切入点,逐步开展救助工作。我们需要规范被害人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使受到伤害的被害人切实能感受到法律的关怀。
  4.强化诉讼监督,体现公平正义。强化诉讼监督是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的又一重要体现,通过强化诉讼监督,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老百姓对司法的信任;有利于促进侦查机关侦查过程的合法性,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审判机关的公正审判。强化诉讼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而言,包括监督证据收集合法性、立案监督等等;对审判机关而言,主要是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同时,我们也应加强检察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例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等。只有不断强化诉讼过程中的监督,才能既体现好公诉工作的监督职能,又强化公诉工作的社会责任,通过公平正义的实现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在法治时代发展的今天,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是延伸公诉工作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呼唤,是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公诉工作中只有不断强化释放说理、犯罪预防、保护救助和诉讼监督等措施,才能做到案结事了、才能树立法律信仰、才能凸显人文关怀和体现公平正义,才能促进法治的进步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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