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沈旭红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法律对分居的规定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对夫妻分居产生纠纷处理存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立法应该明确分居的定义、分居的原因、分居实现的方式和分居的法律后果,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有法可依。
   
    论文关键词:分居 婚姻 离婚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结婚后因为一定的原因分居而离婚已是不少见的现象,也存在双方分居而不离婚的情况,因此分居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很好地解决因分居产生的问题是法律不得不面临的课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从立法上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又调解无效的”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有当事人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法官因为分居含义不明确和当事人举证困难等原因在判决中无法以该条文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使该条文只停留在法律文字层面,无法发挥其应具有的作用。究其原因,是立法所作规定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上只认可了现实生活中夫妻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而分居的客观事实存在,即法律中只有分居名词,而没有完善的分居制度,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适用法律,导致如何认定分居、分居引起的法律后果等实体问题和如何实现分居等程序性问题无法解决。分居制度的确立在完善婚姻立法、协调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为离婚案件的审理奠定客观标准和基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有必要明确规定分居的含义、分居原因、分居实现的方式和法律后果等问题,以便在审判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

  一、分居含义

  明确分居的含义是确认分居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分居从字面上看就是分开居住,分居的定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直接规定。有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分居定义。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分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对应于同居而言。其基本语义为:夫妻间Separation of bed and board,直译为夫妻分开寝床和分开食桌。它形象的表述了夫妻间终止了共同的经济生活、性生活和相互的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等同居义务的状态”,这些定义明确地指出了分居的客观表现,但没有全面反映明确分居的构成要件。
  分居可以定义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感情不和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愿没有共同生活和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事实状态。从概念上明确分居的构成要素必须满足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客观上没有共同生活和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事实,主观上具有分居的要求。分居是夫妻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的一种生活状态,分居制度不应该只是为离婚而设计的制度,分居也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种种原因感情不和不愿意共同生活但又不离婚或考虑是否离婚提供了一种生活方式,这种方式的选择可以是双方都愿意,也可以是单方愿意。

  二、分居原因

  分居的原因必须是能够引起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引起的,只要存在对双方共同生活有严重影响的事实和双方或一方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即可。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51条规定:“无论配偶一方或双方的意愿如何,有事实表明配偶之间的关系已经发展到了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程度或者可能对子女的教育产生严重损害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分居申请”。
  具体而言可以参照离婚的原因而确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可以明确下列情形是导致分居的原因:(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一方与他人通奸;(5)一方隐瞒自己患有传染病、性病而仍坚持与配偶发生性关系;(6)一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其他引起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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