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会关注舆论对刑事审判量刑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成才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社会舆论对司法实践活动和刑事量刑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给广大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制定刑事裁量时,既要坚持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又要兼顾舆论的社会影响,更要避免社会舆论的非理性观念对量刑的影响。在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把量刑的基本原则和社会舆论的因素有机统一起来,从而作出公正、公平的审判。

  论文关键词 社会舆论 刑事审判 量刑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需要社会舆论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媒体等倾听社会的声音,特别是老百姓的呼声,实行司法公开,尤其在刑事审判领域,在一些网络和媒体关注的案件,公众所期望的和法院判决的结果如果差距太大,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就会激起了民愤。因此,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然而长期以来违法犯罪行为性质的研究理论与实践部门都比较重视,而对某个犯罪如何量刑则研究较少。量刑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官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它和定罪一起构成审判活动的两个环节。法官为了保障嫌疑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首先要正确定罪,适用什么法律;其次准确行使刑罚裁量权,罪的轻重程度即有没有法定或酌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社会舆论的概念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把社会舆论等同于民意、等同于公意或众意、等同于大众的传媒或媒介的言论,这些都是片面的看法,是不全面的。社会舆论是多数人对社会上的任务人、事件、问题所作的外在反应,这种可以用言语或非言语的形式,通过大众传媒等传播途径,进行交流、整合、碰撞等形成的“所谓”大多数意见的共同意识集合。

  二、社会舆论的特点

  (一)社会舆论易受外界的影响
  公众的力量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主要是通过舆论的形式得以表现。定罪量刑作为一种司法活动,也一直受媒体的影响,公众也是通过以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舆论一旦被别有用心人的鼓动,把某个案件的一些不真实的信息通过不同渠道传播开来,别人说什么他就说什么,对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办案产生压力,要求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办案的透明度。
  (二)社会舆论的数量很难估计
  多少人的观点才是社会舆论,它的数量很难界定,一百人、一千人还是更多,是以某一区域还是以全国来计算,这些都是未知数。评价社会舆论时,关注人多的社会舆论就是整个社会的舆论,应该从从案件的影响性和社会关注度来评判。
  (三)社会舆论的表达方式具有多样性
  社会舆论是一种最传统的表达方式,网络传播是一种更为流行的形式,在网络上可以通过匿名的形式发表一些评论,有少数案件正是通过形式得以侦破。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不受时间限制性。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是全天候、实时发布。二是交互性。网络媒体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受众可以及时、便利、充分地发表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三是个性化性。网络媒体上的信息,具有很强的个性化的特征,特别是受众高度参与产生的信息。
  (四)社会舆论容易产生变化
  拿引起全社会关注的“赵作海案”来说,在案情真实情况未清时,公众以为赵作海罪大恶极,当案件的真实情况曝光以后,大多数人又开始把矛头指向司法机关,说司法机关罪案这么草率,对赵作海产生怜悯之情,觉得太可怜了。

  三、社会舆论的价值

  (一)社会舆论的道德价值
  社会舆论以人们的道德价值体系为标准,人们通过大众媒体或言语从内心深处对社会上发生的现象、问题、事务发表一定的看法,从而对于他人和自己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具有强制力。在我们国家的舆论宣传中,树立先进、学习先进,从而来弘扬主旋律、转变社会风气的良好效果。社会舆论对社会上一些现象进行褒或贬的评价指导人们进行正确的道德选择,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念,批判社会上的一些欺诈、虚伪的现象。
  (二)社会舆论的法律价值
  一方面社会舆论推动了一部分法律的建立、完善和淘汰了过时的法律、法规。2003年3月发生孙志刚案,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引发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击,2003年6月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批发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另一方面法律要尊重民意,法律要尊重的是真正反映民意的社会舆论,而不是歪曲反应民意的社会舆论,促使法律得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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