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孟德斯鸠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芳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先驱孟德斯鸠在构建自己理论体系的同时,汲取了中国文化的丰富滋养,并由此而塑造出他心目中的中国形象,在他最有影响力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更是使用了大量的文字来评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虽然有必不可免的“误释”、“误读”,使得孟德斯鸠所设想的中国和所观照的中国文化呈现出自相矛盾的现象。但是其对中国法律的阐述不仅影响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看法,也影响中国人对自己文化的观感。由于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这种偏见与卓识并存、想象与智慧同在的互为矛盾的文化观及构成这种文化观的否定思维和哲学价值,从而也决定了这位西方巨子在中法文化关系史上所占据的历史地位。

  论文关键词 孟德斯鸠 法的精神 中西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大批的传教士和一些商人涌入中华繁茂之地,中西方的文化交流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与此同时,一股“中国热”在西方文化界掀起。孟德斯鸠就是其中一位极具代表性并且也比较理性看待中国的启蒙思想家,较之伏尔泰、莱布尼兹等人有意回避中国古代制度文化的负面内容而言,孟德斯鸠对中国古代典章制度和传统文化的认识和评价大多都有能据已查证的事实,还是比较能令人信服的。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和经济危机愈演愈烈。一大批的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虽然从《论法的精神》整本书的分量来看,其中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论述不算很多,但是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认识不仅打破了外国人曾经对中国的陈旧观念,而且也影响了中国人自己对本国文化的观感。

  一、《论法的精神》中关于中国法律文化的描述

  《论法的精神》共6卷31章,其中有21章的内容涉及到中国,例如,第8章第21节“中华帝国”,第19章第13节“中国人的礼仪”、第17节“中国政体的特殊性”、第19节“中国把宗教、法律、道德、礼仪结合为一体”等等。从整书的论点分布来看,孟德斯鸠关注中国最多的地方就在中国政体的特殊性以及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其在这些方面的论述恰恰又最能体现出他作为一位西方哲人的中国观的特点。该著中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方面的论述简要表达如下几点:
  其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指出中国是专制国家的典型代表。古代中国一直以来是实行君主专制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孟的这一论断是合实际的。《论法的精神》第2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开篇就提出了三种政体的分类,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这是孟德斯鸠区别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三分法,这是孟氏通过经验事实观察得出的结论。在他看来,共和政体是指历史上的罗马或雅典,君主政体是指罗马帝国溃亡后的各欧洲国家,而专制政体就是指东方诸国,包括当时“康乾盛世”中的大清帝国。孟德斯鸠对专制政体在具体描述上更是不假辞色,例如:“东方的君主们也是这样。在牢狱般的深宫里,太监把王子们侍候得胸无大志,精神萎靡,几乎与世隔绝。当他们被拽出来登上王位时惊愕不已。但是,当他们任命了一个宰相后,就在后宫里越发纵情声色,在一群死气沉沉的殿臣面前,他们喜怒无常,蠢举叠出,此时他们也许从来没有想到,当国王竟然如此容易。”
  中国盛行的“连坐”以及“大逆罪”都是专制暴政的典型性表现。孟德斯鸠在书中毫不客气地指出:“中国是一个以畏惧为原则的专制国家。”针对以往欧洲早期一些来华的传教士对东方帝国的赞美,即认为中国的政体将畏惧、美德和荣宠杂糅在一起,他坚决地予以反对:“对于一个如果不使用棍棒,人民便什么也不干的国家而言,我不明白他们所说的荣宠是什么”。他的这种观点与之前伏尔泰对东方帝国的赞美大相径庭,因此孟德斯鸠被称为是从否定方面将中国列为新一种世界模式的第一人。作为中国人的我们,当然希望外国人对我们的称赞是越多越好,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论法的精神》中的许多逆耳之言更加地贴近中国当时的社会背景。
  严复曾在翻译《论法的精神》时驳斥孟德斯鸠对于中国如此激烈的批判,他不同意孟德斯鸠在中国的形象上打上“专制样板”的标签,认为这一观点并没有认清中国政体的本质。严复指出中国传统的“礼制”就相当于孟德斯鸠所说的“荣誉“原则,在中国始终表现为“待君子以礼”,而“威小人以刑”,所以这两种原则在中国的政治之中是同时存在的,对恐怖手段和对礼制的依赖程度也因统治者的意志和当时社会的具体情况而定。虽然存在分歧,但是严复还是比较承认孟德斯鸠在书中对中国政治的批评的,不过,严复认为中国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不是因为中国比其他国家更专断更残忍,而是因为它的无能和消极,宗法——君主制的中国一直否认中国人民在德、智、体方面的活力,这个政体的特征不是凶残的、恶魔似的权力,而是怯懦地思慕高于一切的太平和宁静。
  其二,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4章第8节“中国的良好风尚”,第16章第10节“东方的道德原则”,第19章第13节“中国人的礼仪”以及该章第19节“中国把宗教、法律、道德、礼仪结合为一体”等章节的论述中所阐述的那样,“中国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我们不应当感到惊奇,因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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