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明利 林友江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股东抽逃出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一种。实务当中,经常发生股东在公司发起时出资而在成立后又将出资撤回的情况,这不仅有违公司设立的初衷,而且会损害其他出资人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本文由一个实务中的案例,引出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性质,指出了股东抽逃出资与相关概念的界分,并着重分析了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返还出资的诉讼时效,最后给出了案例的处理意见。

  论文关键词 抽逃出资 债权人 民事责任

  浙江X集团A公司于2001年由一家集体企业改制成立。A公司于2001年2月1日改制时收到股东X集团公司货币资金出资600万,自然人张某、李某以原企业净资产出资300万和100万,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0%、30%和10%。张某任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成立后即于2001年2月3日将660万元款项借给X集团B公司,B公司又将该笔款项借给X集团公司。2001年7月,A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出售给甲已丙丁四人,出售款110万。同时X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所有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乙丙丁四人,以股权作为归还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2007年,Y公司与A公司发生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现A公司资本不实情况,向法院提出追加X公司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抽逃注册资本范围内清偿被执行人拖欠债务。问题:A公司的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以及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一、股东抽逃出资问题初步分析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以后,故意违反公司法关于不得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利用某种方式,将其已缴纳的出资,又全部或部分抽回,但仍保持其股东身份和权利不变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股东将其出资移转于公司后,就毫无疑问的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在不经过公司同意的情形下,股东擅自取回出资的财产是对公司的一种侵权。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利,也对利益相关人构成损害,因此必须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关于抽逃出资,我国《公司法》第36条、92条使用了“抽逃出资”、“抽回股本”概念,没有明确其行为类型及相关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在上面的案例中,A抽逃出资行为是否因为两个借款合同的介入而使违法性中断?抽逃出资同借款行为的区别是什么?有学者提出了区别正常的法人之间借款和以借款形式掩盖抽逃出资行为的几个要点: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利息。在一般的借款合同当中,双方通常约定利息,这符合商事习惯;其次,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长短。如果公司向股东的借款约定返还期限,则借款的可能性更高,若相反,则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第三,双方达成借款协议是否符合该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现代公司法一般要求公司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若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则可推断属于一般借款协议。当然,如果控股股东一家独大能够操纵董事会的话,还需要考量其他因素。另外,还有借款金额、借款主体是否为占支配地位的股东、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向外界公开等判断因素。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性质

  在现在公司制度中,公司资本可谓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将会给公司本身、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就其性质而言,首先,抽逃出资的行为是对公司股东权利平等原则的破坏。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又将资本抽回,将导致其只享有利益而不用承担责任,损害其他按公司章程出资的股东利益;其次,这种行为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违反。有限责任制度规定犹如一层“面纱”,将股东可能承担的公司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股东出资后又抽逃,不仅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更让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丧失存在的价值;最后,对公司法人财产权构成严重侵害。按照《公司法》第四条之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抽逃出资有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作,这种行为同时也是是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侵害,行为严重者将构成刑法上抽逃出资罪。
  在司法实践当中,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与几个相近行为极易发生混淆,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第一,与股东抽回出资的区别。抽回股本通常是股东退股的明示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前,也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的违法活动,除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而且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第二,与股东虚假出资的区别。这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现象,都属于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但前者指股东至始至终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实践当中,虚假出资常表现为公司成立之前的虚假验资。而后者指公司将已经出资的财产又取回,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第三,与公司转移资产的区别。司法实务当中经常出现部分企业为逃废债务,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造成“空壳”企业,如甲公司把其优质资产以投资名义转移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公司把股东的出资以隐蔽手段转移给股东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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