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该如何保护边缘群体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碧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有着两亿数量的我国农民工群体,是现代城市林立高楼的建造师。是我们城市化发展不可忽略的有生力量。在每一个农民工的背后,都关系着一个甚至多个家庭的幸福安康甚至是生死存亡。因此解决我们的农民工兄弟的生存问题不仅仅是保护他们自身的权益,更是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实现“以人为本”方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经济、意识上的歧视等因素,农民工当下面临的是十分严酷的生存危机与困境,这些困境由于他们不属于“城市人”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甚至是冷漠与刁难。他们几乎成为了被遗忘被边缘化的人,成为了城市化发展的“遗腹子”和“牺牲品”。如何改善他们的生存困境,如何使法律能够最大程度保护这个2亿人的庞大群体,是值得大家尤其是广大法律工作者们关注的。

  论文关键词 农民工 城市化 特别劳动保护 户籍改革

  一、导言

  每个人都有通过劳动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的30余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中等发展国家的行列,在国际经济政治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突出。社会民生正发生着巨大变迁,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我国人均国民收入从1978年的190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3000多美元豍,进入下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农村贫困人口从1985年的1.25亿减少到1993年的8000万。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新时期,这也是发展方向的加速转变时期和社会矛盾多发时期,首先,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就目前而言,北京、上海等城市的不断扩张吸收着大量的社会优势资源,逐步使得本来迫切需要发展经济的中小城市乃至贫困地区根本无缘于这些有效资源,这一切导致的结果就是一边是很多的大城市对公路进行重复性建设,斥资修建大型娱乐场所,一般是山区的孩子们每天不得不在天还没亮就要翻越七八座山才能到学校上来上课,原因是没有一条可以直达学校的公路。
  在昂贵的教育成本和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双重挤压下,农村山区孩子们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中途辍学,到了一定的年龄时便只能来城市打工来维持生计,怀着希望而来想要通过努力干活来改变自己的地位和承担家庭的经济重担。然而,这些愿望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支持与呵护,他们面临着将被打上农民工的标签的结局,受到城市人的歧视,他们的理想、事业甚至是感情都有可能会遭受一次又一次的打击。
  在许多“城里人”眼中,他们是农民工,没有上过学,受过所谓的高等教育,是从农村来的。笔者曾经亲身感受到那些从农村考上大学的学生们所表现出的自卑感,尽管入校时成绩优异,却仍然被孤立在群体之外,被家境富裕的学生瞧不起,产生种种心理问题,最终酿成悲剧。
  现在,我们是否能够推出农民工同胞们也同样经受着煎熬呢,有谁关心过他们在经受着什么,在想些什么,牵挂着什么?也许他们的幸福标准很简单,可如果我们从来不愿为之努力,那也将很难。

  二、农民工的工作现状——劳动保护问题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农民工而言,影响最深远的就是当下的就业环境,包括就业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参加各种保险的情况等等。
  首先说就业的情况,熟悉社会结构层次的人知道,每年面临就业的不仅仅只是进城的农民工,还将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博士生,这些人无疑将成为优良岗位的拥有者;待业在家的往届生;下岗工人、军烈属、转业军人;海外归国的华侨华人等。那么,在当今高等教育越来越普及,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的标准之下,面临这个对自己不利的局面,农民工将何去何从?
  其次,就法律的价值而言,是体现公平、保护弱者、解决纠纷。签订劳动合同无疑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它使得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得到法律的确认,劳动关系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状态。近年在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调查中,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签订率较高,分别为80.1%和80.5%,集体企业较低,为57.9%,私营企业为41.3%,最低的是个体工商户,仅为11.3%。豎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规避承担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倾向。另外一项调查显示,在城乡居民眼中,10年来获得好处最多群体中,农民、工人、农民工排在最后三位,这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再次,对于农民工的工伤或死亡处理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例如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煤矿透水事故、瓦斯爆炸事故、建筑工人高空跌落摔伤或死亡后,又没有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家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甚至出现了撞死市民和农民工,然后“同命不同价”进行赔偿,城市人赔几十万,农民工仅仅几万了事,当事人还要感激涕零,这还是打官司的结果。

  三、农民工的权益现状——“同工不同酬”问题


  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据新华社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
  据2009年2月2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数字,全国大约有2000万农民工因金融危机失去工作,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15.3%,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农民工的监测数据显示,在2009年春节前返乡的7000万农民工中,因企业关停、企业裁员、找不到工作、收入低等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有关的因素而返乡的农民工为1200万人,占返乡农民工的17.1%,占全部外出农民工的8.5%豐。
  我国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权益早已频繁受到侵害,而在这些对农民工权益的侵害中,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最为严重,对社会的影响也最为恶劣和深远。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为例,工程款支付的源头是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那么承包商就可能没有前往下支付,最终农民工的工资拖欠也就必然存在。我们的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在这个问题出现后总是一味的打压承包商,虽然能够暂时解决问题,但治标不治本。对于农民工而言,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一家老小能够果腹,无法接受自己一年甚至是多年的辛苦分文未得,只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抗,反抗的结果就是以扰乱社会秩序被抓进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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