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与路径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喜亨 时间:2014-08-22
  (三)公民社会存在制度缺陷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公民社会就呈蓬勃发展之势,涉及社会生活的全领域,但其管理制度方面仍存在着“真空”状况。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正式的管理民间组织的法律,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现行涉及民间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大都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同时,涉及民间组织管理的众多条例、规定、细则、办法、意见存在着大量交叉、繁琐、多变、滞后的现象,在实际执行中,这些制度非但没能起到规范鼓励民间组织发展的激励作用,反而存在限制公民社会发展之嫌。
  (四)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组织发展迅速,并承担了政府下放的部分职能,但部分民间组织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由于没有专门监管的法律法规,社会监督力度薄弱,组织自律缺少持续性等因素,常常使民间组织因缺少监督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违背其组织宗旨的事件。同时民间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自我治理有待提升。许多民间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自我治理无章可依。
  (五)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缺乏人才和资金
  民间组织高素质专业管理人才缺乏。当前许多民间组织工作人员的特点仍体现为非专业性、兼职性、低素质和老化现象,民间组织管理人才尤其是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短缺。资金短缺影响机构运转,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会员会费、服务性收入及经营性收入,但不能形成可靠保障,资金注入的不持续性常影响到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建设公民社会的路径选择

  (一)正确定位政府的职能和权限
  党和政府乃至全社会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设公民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下决心大力扶植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此,政府要从促进市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积极转变职能,为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让渡空间。
  (二)积极培育建设公民社会的基础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民教育,努力培养现代公民。政府要加大教育投资,更要转变教育方式,是传统的书本教育、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真正让公民从真实的生活体验中来感悟“公民”的内涵。同时立法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措施,使法律上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司法部门雅瑶更加注重司法的严格性、公正性。只有当民主和法制不断完善,当社会实现了从人到公民、法人的转变,人们才会重视和相信法律,从而接受现代文明最基本的精神和价值取向,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
  (三)完善民间组织的各项制度
  各个民间组织内部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成员的行为,维持正常的秩序,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严厉处罚失职行为。每个组织要提高自治能力,明确自己的目标和任务,积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首先,我国应建立一部正式的管理民间组织的法律和制度。其次主要是将涉及民间组织管理的众多条例、规定、细则、办法、意见等建立统一性、系统性,在实际执行中,使这些制度起到规范鼓励民间组织发展的激励作用。
  (四)注重民间组织的人才建设及扩大其资金来源,以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要注重人才建设的重要性,建立合理人才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参与组织建设,制定积极政策,鼓励社会各界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支持。政府要在经费、税收方面加大对民间组织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对公共事业和民间组织在税收方面提供更多的优惠;政府也可以通过直接的财政拨款,对从从事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进行资助,还可以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将政府的某些公共服务发包给资质较好的民间组织,使民间组织在帮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必要的经费支持。
  总之,公民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我国政府的重新定位,公民社会的建设和民间组织的健全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做好更需政府来做的事情,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利于我国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各民间组织通过人大、政协等方式把相关利益诉求反映给有关部门,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从而达成社会成员政治参与的目的;有利于弥补国家财政对社会公共事务投入的不足,民间组织通过其社会号召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社会发展,帮助政府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公民通过自愿参加社会公益组织等增强了社会责任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因此我们应从理论上和实际行动上推动和完善我国公民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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