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亚洋 蒋学文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当今的社会正以一个前所未有的速度前进,在这过程中科技、知识毫无疑问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一词也随之被大众所熟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当然,最重要、最普遍的还是民事领域的保护措施,因此,本文主要谈谈我国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诉前禁令 管辖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渊源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社会飞速的发展,“知识产权”一词越来越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正如大家所知,知识、科技正以不可思议的方式有形甚至无形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从以前的大哥大到现在的迷你3G手机,从以前的庞大台式电脑到现在的掌上便携式上网本……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知识、科技会继续以我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推动着这个社会的发展。为了维护一种良好的秩序各国都制定了很多相关政策,我国也在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本文将从我国当今民事领域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保护加以说明。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前面提到了“知识”、“科技”等词语,相信这也是现在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理解。而这正是对知识产权存在的一种狭隘的理解方式。在此,笔者将对知识产权一词加以说明。
  “知识产权”一词是一个外来词,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意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智慧财产权。据有的资料记载介绍,知识产权一词系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所创,后来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使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豍虽然知识产权一词出现的时间比较长,但是法学界对这一定义一直争论不休。蒋言斌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知识产权分为如下八类:(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明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产商名称和标记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奖。

  三、我国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管辖权做了特殊的规定
  在管辖上很多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最高法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首先有利于利用中级人民法院的优势保护真正权利者的合法利益,避免审判不公给权利者造成损害。另外,根据民诉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不仅被告人住所地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有同样的管辖权。这样,法律就赋予了权利人充分选择的空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法条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一般来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地、结果地较多。如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一般能看到此著作的地方都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都有管辖的权力。如果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则会产生很多问题。为了说明此点先看这样一个案例:新疆的某甲一天看到某杂志上的一篇北京某乙的文章有抄袭自己一部著名作品之嫌,于是决定起诉。试想如果没有上述的规定某甲得千里迢迢来到北京起诉,这样一来估计最后得到的赔偿还不够自己的相关费用,某甲可能就会放弃诉讼,这样一来,某甲自己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好在根据此规定,只要某甲在当地可以看到某杂志便可视为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便有管辖权。因此,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对自己方便、有利的法院管辖,从而更加有利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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