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妨碍我国审判独立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成道 张璐 时间:2014-08-22
  (三)人大的不当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应当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但是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赋予人大对法院个案的监督权。一些地方人大制订了地方性法规,授予自己个案监督权,而且还大行其道。其实这是违法的,我国立法法规定对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空间。地方人大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法律的保留空间。诚然,人大个案监督对于纠正错案、打击司法腐败是有正面意义的,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破坏我国的宪法架构和法制架构。
  (四)社会监督不当
  1.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是我国的两个宪法原则。然而无论是新闻自由还是审判独立都有自己的边界,权利和权力都不得滥用,否则就是司法专横或者无政府主义。如果新闻媒体带有倾向性甚至不负责任报导,极有可能左右群众情绪,给法院和法官的判断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可能出现媒体审判先于法院审判,致使司法不公。
  2.网络监督。网络已经成为我国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获得新闻、可以发表意见。近年来,网络监督也成为时尚。然而网络中的新闻消息也有不真实的,甚至是假的。由于网络传播速度高于其他媒介,致使一些负面的,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消息也是泛滥,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
  另外,司法腐败,审判人员良莠不齐,司法公信力下降也是影响我国审判独立的重要因素。

  三、相应对策

  针对以上原因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法院去除行政化
  1.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第一,法官具有免责权,只要不是渎职或者故意,即使是错案也不得追究法官责任。第二,建立法官终身制,除法官自愿辞职或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法官。第三,提高法官薪金,使其有执业保障和职业自豪感。第四,法院内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法官的晋升、降职、考核、奖励和处分等要区别于其他行政人员。
  2.逐步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审签制度,真正实现独任审判庭的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做到审者判案,不审者不得判案。
  3.人大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严格界定错案的范围,使法官敢于独立判案。取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制度,落实我国两审终审制。
  (二)提升法院地位,去除地方化
  1.在级别上,地方法院、检察院和本级人民政府应级别相当,真正实现宪法构建的人大至上的一府两院制,不能再把地方法院当做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不能再把法院作为地方保护的一个工具。
  2.法院的人事和财政独立。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应由上级法院考核,报请上级人大任免,本级党政部门、人大不得干扰。法院的财政应当由中央政府单列,划拨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逐级下拨,不再受制于地方政府。
  3.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审判独立的关系。党的领导属于政治领导,党的政法委不能干预个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更不能协调判案。
  (三)健全监督体制
  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提出检察意见、抗诉等监督权。
  人大对于法院的工作也具有监督权。但是人大监督是全局性的、宏观的监督,而不是个案监督,个案监督是侵犯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因而应取消人大个案监督制度。
  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监督属于人民监督的一种。但是这种监督应当是慎重的、中立的、公正的、自律的,不能是无限的。如果为了点击率、收视率,而不负责任的炒作,甚至误导群众,制造假新闻,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最后,提高法官素质、打击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也是我国实现审判独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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