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环境立法中的若干理念检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欧俊 时间:2014-08-22

  二、从被动到主动:迈向回应型环境立法

  法既要保持稳定,同时又要积极回应社会,在稳定性与灵活性间衡平。我国既往的环境立法,是一种顶层设计式的立法,是一种基于外部压力的立法。顶层设计式的立法是指基于政府、上层、精英推动而进行的立法。我国既往的环境立法是精英式的、上层的立法(甚至表现为部门立法),这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环境立法脱离社会实际,难以回应社会真实需求。环境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顶层设计式的立法只摄入社会极为狭隘的几个方面。其次,环境立法往往是迫于社会压力的立法,是被动的立法。环境问题只有在成为严重社会问题时才被关注。环境是具有特殊性的,一旦被破坏,修复起来就十分困难且代价高昂,有些破坏可以说难以修复。因此,环境立法应是主动的,应具备预见性。环境法所讲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深刻的生态学基础。再次,环境立法只顾眼前利益,部门自身利益。部门立法是我国环境立法中表现的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部门为争夺利益,往往从最有利自身的角度立法。部门争功消减了环境法的效力。环境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另一方面也需要各个部门合作。部门的短视行为,只能使环境状况进一步恶化。最后,环境立法远离群众,缺乏公众参与。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很难想象缺乏公众参与的立法,是一个什么样的立法。“公民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权是公民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立法涉及公民权益的事项不仅要咨询公民的意见,而且还要听证,通过一定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闭门造车式的立法,在这个公民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年代,非常不合时宜,时常诱发问题。

  环境立法的迟滞,导致环境状况恶化,纠正的路径就是迈向回应性环境立法。环境情势总是变动不居的,这就需要立法者的智慧。传统的立法逻辑,应适时调整。迈向回应性的环境立法:首先,环境立法应深入社会实践,从问题本身出发,回应社会的真实需求。环境问题往往涉及社会的多个方面,利益关系复杂,精细的研究就为必要。在研究方法上,应采取更多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事实的真实情况并不容易把握,在量化的世界里,往往更易找到规律。环境立法不能准确把握现实,必然缺乏针对性。其次,主动立法,提高立法的预见性。法是人们建构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体现。被动立法是一种因应性的立法,是一种事后的立法,很难说具足什么智慧。法的预见性必然要求正确反应事物的规律。盖此,环境立法的预见性必须以环境及环境问题的自身规律为基础。对规律的把握,需踏实的研究支撑。再次,突破部门立法的格局,实现环境立法的专业化。趋利动机是任何理性存在避免不了的问题,部门立法不可避免出现短视行为。环境法制的设计,更应体现全局、长远的利益,一个能正确把握此种关系并践行之的立法机关就尤为重要。立法的专业化,不仅仅指技术上的专业化,更指思维方式上的专业化。最后,扩大公众参与,让环境立法回应民意。民众是自身利益最佳的判断者和维护者,环境立法不是超越人们的利益,而是要反映人们的利益。
  综上,我国传统精英式的环境立法理念应转向回应性的环境立法理念,环境立法不能再固守顶层设计。从斯德哥尔摩到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再到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个中理念几经变迁,我们需要的是一种能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专业化的、充满活力的环境法立法。我们需要的环境法,不能再是仅存于纸上的环境法,而是活生生的环境法,是能运用于具体实践的环境法。

  三、整体主义视域下的环境立法

  环境立法必须具有系统思维。系统的整体性是系统论中一个重要概念,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朗菲给系统下的定义就是: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中并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部分(要素)的总体,认为系统的整体性是系统的首要特性。整体主义是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其主要主张:第一,在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着眼于人类整体,摒弃现代激进的个人主义,消除人我之间的对立,建立整体的人与人之关系。第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把人与自然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的两个部分。第三,在科学、社会意识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方面,坚持三者的统一。整体主义在理论上是对主客二分论、二元论、机械论和还原论的否定;在实践意义上是对父权制、经济主义、消费主义、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的超越。豒整体主义的观点对我们处理环境问题不无借鉴意义。
  “生态整体主义”是生态伦理学上的一种核心主张。生态生存之状态之谓也。人的生存状态,必然要考虑同周围环境的关系。自然是一个复杂系统网络,具有所有生命的目的性,维持其稳定是所有生命的生存和发展趋向,尊重整体利益就是尊重和关爱自己生命的存在与发展。豓“深生态学”是生态整体主义的最新学说,阿恩·纳什是深生态学的创建者。纳什认为,当人们成熟时,他们拓展了与他者的认同感。高度成熟的人们达到了与其他生命形态的认同。最终成熟产生出与整个宇宙的认同。“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恰与宇宙等身。作为人类,我们自身能够与存在的整体达成认同。”豔
  我国的环境立法向来缺乏整体主义思维,表现为:第一,割裂自然环境系统的内在关系,孤立立法。“环境基础”在各个地域、流域,不尽相同,“环境问题”在不同的地区也表现得不同。环境立法粗暴统一的规定,执行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很多现实的迷乱。第二,规则自身混乱,相互龃龉。根据奥卡姆剃刀原则,简单即为最好。我国环境法律表现出来的混乱,实质是环境立法对相关问题缺乏明确认识。第三,立法理念上摇摆,模棱两可。环境立法指导理念多元化并非不当,但理念之间是有层次,且各有独特的适用空间。环境立法上融入整体主义理念,是整个思维方式的转变,贯穿于立法的整个环节。

  四、结语

  理念决定行动,理念的变革往往是社会变革的先导。“经济人类中心主义”是我国环境立法中较为根本的一种理念。经过改革开放三十的发展,我国已经面临着另一番情势,经济增长但环境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损害。重经济轻环保得理念,一直主导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是我国环境立法的理念。环境状况持续恶化,使我们必须就此进行审视,转换势所必然。“顶层设计”是我国传统环境立法的范式,而这种范式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明显。整体主义思维是我国环境立法中较为缺乏的一种思维。环境的整体性,要求环境立法充分考虑环境系统各要素的关系。通过以上理念的检讨,希望对我国环境法治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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