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听证制度的对称性问题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旭东 薛源 时间:2014-08-22

  三、对未来听证制度的展望——基于对称性的角度

  那么,如何适应现代中国公民个人意识的急速发展要求?如何保证这种个人权利的合法实现?如何贯彻听证制度的作用发挥?依据听证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对称性制度的法则,我国不能单纯的追求听证这种形式的实施,要注重协调各方利益,倡导相互尊重,平等对话。
  (一)扩大政府信息供给渠道,保证事先权利
  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是其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不仅说明了每个公民都具备话语权的力量,也符合我国公民意识的逐渐觉醒的现状,公民自发参与政治活动的意愿越来越强烈,而听证无异是除了选举民主外最有利的政治活动场所。这就要求政府不仅做好透明政府的角色,适时适当政务公开,更应及时回应公众对于社会重大政策变更的要求。在召开听证之前,运用电视媒体,宣传栏,文件通告等详细说明听证的缘由及目的,扩大听证的知晓范围,不要把消息的传播途径局限在权利相关者周围,并给预选代表充足的材料和时间研究听证决策预案。这样才可以避免在听证过程中被政府操控,以事先权利的防范代替事后权利的救济。
  (二)完善征选代表的方案,保证范围的分布和代表的资质
  听证结果是各方利益代表者的辩论与博弈的产物,但每个人自身又具备公共利益发言人和所在群体利益的代表者的双重属性,在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出现矛盾时,如何站住脚跟保持个性,这就要求征选理性的,能对公共问题提出好建议的听证代表。首先,要采取举荐、随机及固定选择的综合方法,确定代表数量的分配、产生方式和遴选过程,扩大选择来源和阶层比例。特别是中国人数最多的农民阶层,每一个政策的变动对他们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听证会甚少看到农民的身影,政府应在听证前期加大农民阶层的宣传和帮助工作,建立专业的志愿队伍引导他们了解听证,加入听证,并提供相关听证内容的知识帮助。
  其次,要建立有效的程序规定,还应包括实质性的公示规定,把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征选过程的信息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信息,都作为必须公示的内容,以此压缩暗箱操作的可能,限制那些想通过控制代表而控制听证会的非法权力。通过这样的方式,修复政府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沟通公信力,促使征选走向合理的程序正义性路径。
  (三)建立监督制度,保证听证政策的良性循环
  理性代表的征选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听证辩论的科学支撑,以2012年5月四川省阶梯电价听证会为例,听证代表对于电价使用额度的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通过现场媒体的监督和报道,在四川引起了群众的广泛回应,从而政府首次承认不排除二次听证的可能,这是协商讨论应该有的表现,因为一项重大决策的出台不应该只是一次讨论的结果,它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反复的价值权衡和检验,这也应该成为未来听证的一个先例。或许多次听证无法保证始终的公正性,也会增加信息、人力成本,但至少政府在姿态上是值得鼓励的,这样有争议的论点有希望得到澄清,有疑惑的地方可以留待下一次检验,为利益分配打下基础。同时,要善于借助新科技的发展,不单单依靠传统的听证笔录,使用现场同步播放,或文字直播,或事后新闻报道,把听证全过程展现出来,消除公众单方面接受结果的传统模式,不做看不见政策的瞎子,真正的把公众提高到主人翁的地位。

  四、小结

  政府抑或公民,在听证中都需要通过个体博弈消解自己的中心地位,实现在政治实践中拥有共同的理念,他们在地位上、权利上都是对称的,都应遵守听证自身平等性、互补性和开放性的原则,获得真正符合公众利益的决策方案,实现政治上的同一性,这不仅是听证制度的核心,也是现今我国听证制度发展的价值理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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