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欧盟一体化的法制协调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淑馨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欧盟一体化进程同时也是欧盟法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的过程,欧盟法对欧盟一体化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为成员国之间提供解决争端的法律机制,对欧盟一体化的形成发挥着制度性的作用。欧盟的区域法制协调经验对我国如何协调区域法制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论文关键词 欧盟法 区域一体化 法制协调

  区域一体化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和各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时代特征,区域经济的一体化是属于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划间的经济一体化,这就要求各行政区划打破行政壁垒,实现更自由的经济交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对区域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仅仅依靠区域间相似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是不够的,还需要协调一致的法制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
  欧盟一体化是成员国之间的一体化过程,这与我国国内地方之间的区域一体化有所不同,但两者之间在立法主体的地位上和经济目标上仍有一定的相似性和可比性。

  一、欧盟法的形成

  欧盟及其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2009年11月19日,首届欧盟“总统”和“外长”顺利出炉,欧洲一体化进程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现代国际法看来,欧盟是一个既不同于一般国际组织又不同于主权国家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从最初的关税同盟到统一大市场,直到现在的全方位联盟,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框架体系。
  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都是在成员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欧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欧盟法通常是指欧洲联盟缔约国国之间签订的或是欧洲联盟有关机构制定的,旨在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欧共体和欧盟建立及内外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欧盟法就是指《欧洲联盟条约》本身。本文所指的是广义上的欧盟法。欧盟法在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二、欧盟一体化的法制协调经验

  欧盟一体化及欧盟法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欧盟一体化进程同时也是欧盟法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的过程,欧盟法对欧盟一体化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为成员国之间提供解决争端的法律机制,对欧盟一体化的形成发挥着制度性的作用。与美国的“州际协定”不同,欧盟法在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冲突方面有其独特的方式,即通过实现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效力和优先适用效力来达到协调法律冲突,实现法制统一的目的的。
  (一)欧盟法的直接适用
  在欧盟内部,并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即欧盟法律体系和成员国法律体系。这两个法律体系各自有着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欧盟法律不是成员国法律的总和,成员国法律亦不是欧盟法律的组成部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同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也不同于联邦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
  一般的国际法需要通过国内立法机构的转化才能在国内适用,而欧盟法则不同,它具有在成员国直接适用的效力,无需通过成员国国内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即可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89条,即“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这一立法精神在法院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欧洲法院1963年在VanGendenLoos一案中第一次确立了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此后,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全面阐述了直接效力原则,并确认欧共体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直接效力。尽管并非所有的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条款都能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但现在除极少数条款外都已实现在成员国法院直接适用,并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欧洲法院通过确立直接效力原则,为正确解决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开辟了一条道路,有利于欧盟法律秩序的稳定和欧盟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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