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来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动物的侵害行为可否防卫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卢志明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防卫行为已经有很多结论了,不过,其中的来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应该允许受害人采取适当方式,保护自己。这种适当方式,既不是紧急避险,也不是假想防卫,而是广义上的自助行为——必要限度的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对动物的侵害行为,应当允许受害人进行正当防卫,不光是紧急避险。

  论文关键词 无责任能力 互为假想 斗殴 防卫

  一、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

  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人的有罪过或有过错的行为,但不能说主观无罪过就是合法的行为,从形式违法性的角度说哦,违法就是违反客观法秩序本身,是对实定法的否定。显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法律并未加以否定,形式上虽未合法,却不违法。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那些反社会的行为,虽然法未界定为不法行为,但其确对法总价值的破坏,对总价值下个人、社会的生活利益的侵害和威胁,造成了法所保护的价值的实质受损。李斯特在其《刑法教科书》第四版中认为,“所有的犯罪都包含对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对法益的攻击本身就是违法”。由此,违法行为以法益的侵害和威胁为内容,刑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更大多数国民的利益而统治全社会的手段,故国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是违法性的原点。因此,可把违法行为定义为导致法益的侵害或危险的行为,有这种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而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或因年幼无知(不满14周岁的人),要么是一种生理上的病态反应(严重精神病患者),此种行为虽然主观上没什么可非难处,但理解违法性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有现成规范的否定,因为社会生活的运行是不断改变的,而法律规范的触及则相对有限得多。
  法律的存在有其现实意义,主要是对法益的保护,刑法的保护功能是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这种有序的社会关系又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刑法的保护功能,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予以实现的。犯罪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国家对此类行为施以刑罚的惩罚,能够对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和压制,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在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不能得到恢复的情况下,对犯罪人予以非常痛苦的报应性惩罚,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对于那些对社会关系有最大威胁的人,采取适用死刑的手段,彻底地予以排害,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安定。与此同时,通过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惩罚,也满足并进一步激发了人们的正义感,向公众昭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法律秩序的不可破坏性,从而产生警戒、教育作用,维护社会关系的安定。刑法的保护功能,是刑法的原始使命决定的。刑法从产生那天开始,就是以惩罚犯罪为使命。刑法完全是因为惩罚犯罪而存在,其内容也完全是围绕犯罪而展开。因此可以说,没有惩罚犯罪的需求,就没有刑法存在的必要,通过惩罚犯罪而维护社会安定,是刑法的首要功能,也是最主要的功能。我国刑法的保护功能,在立法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条的规定,可看出,刑法是通过惩罚犯罪行为达到保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在法律的众多功能中,应该说对法益的保护是核心,不管从哪个角度,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为什么会有刑法?因为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必须以国家强制力惩处犯罪行为。然刑法也允许自我救助,自救行为: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必然对法益造成损害或威胁,因此,应该允许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就是公民在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或使权利得以实现,在紧急情况下而为的限制他人自由、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自助行为又称为自救行为,是自力救济其权利之意。自助行为对自己权利的救济有迅捷和代价低廉的优势,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虽然不能成为现行法律否定评价的对象,也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但应当让行为人对此种侵害行为进行自力救济,不能作为假想防卫对待。
  为何不直接让行为人接受惩罚,而让无辜者接受呢?尽管行为人主观上无恶意,但客观上却造成或可能继续造成损害,应从主客观出发,不能单看主观方面。否则会放纵危害因素的继续。因防卫和避险所损害到的对象是截然不同的。根据“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正当防卫是针对行为者本身。根据“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所以,紧急避险是针对行为者以外的对象。这样,谁有责,谁受罚的法理在此就行不通了,法律秩序就需要重新塑造。看来,是需要让行为者接受这种不利后果才适合现行法律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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