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治视角下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庄蕾 时间:2014-08-22

  (三)将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回原籍剥夺了其迁徙自由
  目前,很多的流浪乞讨人员在依据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都被送返原地,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在现行的立法中,原则是将流浪乞讨者送往原地,这就剥夺了公民迁徙的自由。而迁徙自由已被载入宪法和法律之中,从人权的角度来说,送返原地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民的人权。流浪乞讨人员之所以会流浪和乞讨,是因为其生活所迫或因为其他原因,也就是说流浪地及乞讨地是其生存的必然选择,当然,流浪乞讨人员是需要救助的,但救助的方式不等于送返原籍,有可能出现送返原籍以后,流浪人员或乞讨人员失去了生存的能力,这就失去了救助的意义。反而强制将流浪人员送返原籍的行为也违背了迁徙自由的法律规定。这种救助的方式是与法律的规定相矛盾的,因此应该解决被救助人员的实际困难,增加救助的有效方法才是救助的真正目的。
  (四)救助方式单一
  在现行的立法当中,规定的救助方式是给受助者提供车票、食物、住所、医疗等物质帮助,缺少对他们精神上的帮助,而且很少分析受助者的生理和心里情况,无法全面了解受助者的需求,对救助人员缺乏精神慰藉、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及法律援助,因此而产生社会效果不明显。很多时候,需要救助的人员往往因为救助站根本解决不了救助者的实际需求,反而还要被送返原地,所以很多的需要被救助的人员就不愿意接受救助站的救助,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救助站的救助缺乏针对性。

  三、完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立法的建议

  (一)扩大救助的范围
  现有法律中对救助条件限制的过于严格,很多却是需要救助的人被排除在外了。立法应该对救助条件进行修改,将救助的范围适当扩大,应该将救助对象确定为在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遇到应急困难或者是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无着落的其他人员。在实践中,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如果救助站对遇到应急困难或是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的生活无着落的人员进行了救助,还要防止他们沦落为流浪乞讨人员。对提供救助的标准也应该进行调整,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合理使用救助资源。例如对由于特殊原因或者是遇到应急性困难而导致生活无着落的人员,通过提供暂时给他们提供住宿和食物救助的方式,同时帮助他们联系家人提供所需要的帮助。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光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来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是不够的,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该方面的做法,应该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参与救助。可以通过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家庭、个人以及一些非营利组织参与到救助中,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募捐为辅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三)丰富救助的内容
  第一,要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第二,制定出救助管理站的服务标准,明确规定出其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标准,同时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救助;第三,根据流浪乞讨人员自身的情况,可以对他们进行再就业培训,但这是建立在他们资源的前提下,给他们提供就业的机会;第四,要进一步强调救助制度的协调功能。
  (四)完善受助人员权利救济的途径
  比如在现行的法律中规定,无论是受助者还是求助者都应该享有举报权和司法救济权利,如果他们认为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可以举报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他们的诉讼费用减免。除此之外,在现行法律中话应该对他们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举报的时效、民政部门接到举报之后做出处理的时限以及对查处结果的处理等问题进行规定。

  四、结语

  流浪乞讨人员在弱势群体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大,想要真正的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维持社会的稳定,就必须要正确的看待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要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扩大救助的范围,对需要救助的人员从物质和精神层面上对他们提供救助,进而从根本上建立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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