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处理群体性事件及缠访案件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杰文 时间:2014-08-22

  三、对策

  1.严惩暴力者,树立法律权威。在执法中遇到拒不执行、暴力抗法时,一般很少考虑适用刑法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相当数量的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被执法部门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所代替,而真正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却很少,导致整体性运用刑罚打击的力度明显不够。因此我们要注意做到两点:一是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构成妨害执行犯罪的必须坚决打击,绝不姑息手软,绝不能以拘留、罚款等司法行政措施代替追究刑事责任,更不能以增加补偿款、支付和解费等做法“息事宁人”。二是必须提高打击的准确性。公检法部门应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提高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意见,依法惩处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妨害执法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哄抢罪、故意伤害罪等等,我们要深入研究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定性要准确,提高打击的准确性。

  2.加强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部门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并不十分主动,他们大多认为群众性事件主要是民事纠纷或者是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作为司法机关不便插手,由此产生的问题应由当事人与行政执法部门双方解决。而且,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准备详实的材料,工作量较大,要求较高,很难对这类事件进行定罪。基于这些考虑,导致行政执法部门与公检法部门的衔接不够畅通,打击力度不够。笔者认为: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在强行执法之前,最好先与公检法部门沟通,公检法部门对强行执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充分估计,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妨害执法犯罪事实后,如何收集和固定犯罪证据;法院对强行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提供参考意见,为强行执法之后引起的行政诉讼做好准备。另一方面,行政职能部门在发现妨害执法犯罪事实后,首先对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移送相关材料。如果妨害执法现场情况紧急,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报案的通知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犯罪并开展现场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请求,审查时可根据需要,及时与人民法院作必要的沟通。特别应强调的是,无论是执法工作本身的要求,还是为了同妨害执法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执法者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否则,即使发生了妨害执法犯罪行为,也将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这方面不乏有很多深刻的教训。
  3.加强舆论宣传和执法监督,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在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对事件的发生过程,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地进行新闻报道,做到对事件不掩饰、不添乱。宣传部门严格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支持。一方面积极与上级新闻媒体沟通,说明情况,避免出现失实报道;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本地区拥有报纸、电视和广播的媒体资源,开展连续的正面报道,进一步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及时维护了地区的稳定。通过客观、真实的报道,使广大群众明白事件的前因后果,争取广大群众对事件作出理性地判断,不被不法分子或事件的利害关系人误导,防止事态恶化。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是目前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手段。
  4.及时宣传政策法规,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断向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宣传要依法依规办事,采取先礼后兵的方法,即强制带离现场在附近进行法制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不少群众因此退出了闹事,或者参与的积极性有所降低。处理太石村事件时,采取了对排查对象或其他群众实行重点接触和普遍接触的办法,倾听他们对罢免村主任和参与签名、集结长驻村委会的目的,再教育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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