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永婷 时间:2013-05-09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改革
    论文摘要:本次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均努力改革本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借鉴了英、美等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即“一行三会”多头分业金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尤其是此次危机的爆发,更是突显了现有监管模式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标准不一,缺乏协调,导致监管重复和真空,此外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他们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混业经营,采取混业经营措施,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带来冲击和挑战,对金融监管机构也会带来监管难题;(2)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风险管理能力也存在很多不足;(3)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4)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应有保护。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更多关注金融体系自身的风险,相对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相关制度几乎还是空白。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机构 
   从长远看,中国应当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现阶段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适应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但存在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问题。要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管方式要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的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功能性监管转变。第二阶段,在条件具备时,成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为了增强监管协调的有效性,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应该在现有的“三会”协调基础上,在国务院层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即建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于国务院,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第三阶段,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金监会”)。中国金监会对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现在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变成金监会的下属的局,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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