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1
  表面上是民意在表达,舆论在聚集,实际上,他们所言说的,不仅是简单的关于法律个案中的具体问题的结论。公案中的民众议论和诉说的还有什么?你要是去问他,他会告诉你:“哥议论的不是判决,而是民愤”。换言之,民众关注个案其实并不一定是局限于个案的具体判决,而是要表达他们对结构性的社会问题[44]不满的民间情绪,包括对社会、对政府、对权贵、对富商的不满,尤其是对作为公正最后防线的司法。所以地方为政者不应孤立地看待个案,不必简单地把问题都归罪到司法,也不必把个案引发民愤的社会重负都让司法机关来扛,更不必给司法机关作直接或间接的批示—与其批示,不如反省政府管理中的漏洞,考虑制度如何防范,以防患于未然,防患于司法之前。 
  注释: 
  [1][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二、三卷),何慕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52页。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6页。 
  [3]〔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4]美国在20世纪50至60年代以及90年代中期曾经两次出现关于highly publicized cases的学术讨论高潮,基本上是围绕着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Free Press-Fair Trial)问题而展开的。类似的文章诸如Busser, Ralph C. Free Press and Fair Trial; 27 Temp. L. Q. 178(1953-1954) 
  [5]1991年2月,美国法律家协会(ABA)批准并出版了带评注的刑事司法标准:公平审判和新闻自由(第三版)。 ABA Standards forCriminal Justice: Fair Trial and Free Press, 3d ed.,C1992。 
  [6]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中的民意》,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7][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戴光年译,新世界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8]前引[7],第51页。 
  [9]〔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10]前引[7],第20页。 
  [11]何海波:《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载《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2]David Isenberg, Group Polarization: A Critical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50J,Personality and Soc. Psych. 1141 (1986).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姜斌同学参与了我的“司法与民意”课题组,他正在研究司法中的“群体极化”现象。参见姜斌:《群体观念的形成机制—司法如何应对民意的前提考量》,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13]前引[7],第21-22页。 
  [14]1997年8月24日晚,郑州某公安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导致两人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大河文化报》次日率先报道后,引起民众和全国多家著名媒体关注,在当时的民意中,张金柱被视为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为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已经超出了其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交通肇事案最高刑为七年徒刑,如何判得了死刑呢?民意强烈呼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法院审理期间,出现了壮观的场面: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近万名市民聚集收听。1998年1月12日,郑州市中院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张金柱死刑。1998年2月16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张金柱的上诉,仍维持死刑判决。 
  [15]张意轩:《今天,你“微博”了没有》,载《人民日报》2010年1月27日第12版。 
  [16]2009年10月29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两名派出所协警强奸醉酒女子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审理调查后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被告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两被告人各人狱三年。随后该案被媒体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但立即引发网友对法院的“临时性”一词和该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质疑。一时间,“临时性强奸”在网络上迅速流传,炒得沸沸扬扬。11月,浙江湖州中院对该案调卷审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依法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12月30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两被告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一年半。 
  [17]季卫东:《舆情的裂变与操纵》,载《财经》2008年第22期。 
  [18]前引[7],第43页。 
  [19]前引[7],第44页。 
  [20]有代表性的一位媒体人称:“娱乐是传媒的未来本性。什么时候,社会上上下下能经得起恶搞的折腾了,这个社会就健全了。恶搞不会搞得世风日下,就像吵架不会破坏民主政治一样。不希望未来的传媒人,还像80年前那样一副铁肩担道义的苦相。毕竟,娱乐是个好东西。”参见闫肖锋:《<新周刊)的传媒观—从看门狗到帕帕拉齐》(作者为《新周刊》总主笔)。 
  [21]“俯卧撑”一词源于瓮安“6 · 28”事件,贵州官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件真相时表示,当事人李树芬准备跳河寻死时,其好友刘某正在桥上做俯卧撑。“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的时候,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便跳下河中”。“俯卧撑”一词在网络走红,反映出政府信息披露的欠缺,也暴露出官民间已经出现的信任危机。 
  [2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2页以下。 
  [23]《重庆晚报》2009年12月23日报道:在广西打工的四川内江陈国芳和张大有两位农民工在乘坐大巴返乡途中,因为空调故障而感冒咳嗽,被同车的乘客怀疑患有甲流感,大家以民意表决“一致通过”的方式,将其强行赶下车。饥寒交迫的两位农民工,只好沿着高速公路冒着夜色步行返乡,幸好被公路执法车相救。后经检查,该民工患的只是普通的感冒。这是典型的民意强权。 
  [24]徐忠明分析说,小民百姓选择这一诉讼策略,恐怕与“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有关,也是基于他们窥测到了帝国衙门处理民事纠纷的一贯作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们深知,聚众告状的好处不少,不仅长了自己的威风,灭了对方的气焰;不仅增强了自己的诉讼实力,而且也给官府施加了压力。也就是说,聚讼给法官传递了这样一种信息,如果他们拒不受理案件,或者不能秉公审理案件,事态将会扩大,原告状词所谓“身等六十余人两次控府,四次控县”的陈述,似乎就是是这样一种暗示。参见徐忠明:《小事闹大,大事化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总第60期。 
  [25]前引[24]。 
  [26]前引[7],第31页。 
  [27]浙江省平湖县法院统计数据。来源于《平湖法院反映当前制约行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四个问题》,载《浙江法院信息》2009年第32期。 
  [28]1995年从江西来北京打工的陶红泉,于2006年在一次车祸中死亡,陶的近亲属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是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但被告主张死者陶红泉是农村户口,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遂以“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热议的民意认为如果是城市户口,他的“生命价值”就是17万余元,而现在农业户口则只值7万元,整整相差10万元。北京市二中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陶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其家属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改判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参见《2007年中国民事案件盘点》,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3日。 
  [29]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女子因呼吸困难在丈夫肖志军陪同下赴朝阳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然而由于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事后肖志军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而卫生局表示医院已尽责。对此案,民意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比如认为用“不签字,不手术”的方式对待患者,不仅冷漠荒唐,而且是霸王条款。也有认为患者的手术权需要制度性保护、公民生命权高于制度羁绊应成共识。也有认为肖志军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其妻子因延误治疗死亡,已涉嫌过失杀人。2009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朝阳医院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李旭光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于朝阳医院表示愿意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经济帮助,法院判令医院向李旭光夫妇给付10万元精神损失费。 
  [30]张海超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舆论认为“张海超的被迫自救,更像在拿健康甚至生命冒险,赌自己没病(肺结核),而是社会有病”。 
  [31]拉德布鲁赫曾把良心与正义观念区分开来,他认为,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双重伦理秩序之下,其一方面的要领序列可以称为:义务、和平、仁爱、谦恭;其另一方面的价值概念可以称为:权利、斗争、荣誉、自尊,第一类词语主要见诸于我们的良心,第二类词语则主要见诸我们的正义观念之中。参见拉氏:《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32]参见http://www. lawtime. cn/info/anli/mfjicheng/2008120953564. html 
  [33]59岁的淮安市淮阴区居民周翠兰平时以走街串户卖豆饼为生。2009年11月6日早晨,她在推自行车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现金。在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周继伟后,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周继伟坚称丢的是8200元,所以坚决要求她返还另外的6500元。周继伟将她和另一目击者一起告上了法庭。手拿传票,一字不识的周翠兰除感到冤屈外,心里也直犯嘀咕:我捡钱归还了,怎么还被人家告上法庭?有人认为从道德层面上来看,彭宇和卖豆饼的老太成被告的确让人心里不是个滋味,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啊?转引自ht-tp://bbsl. people. com. cn/postDetail. do? view=2&pageNo=1 &treeView=1 &id=96030953 &boardId=1 
  [34]患有抑郁症的廖婷婷(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不堪孪生妹妹廖娟娟长期患精神病给家庭带来的拖累,用枕头将其捂死在精神病院后投案自首,法院一、二审均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一从轻判决是不是真正体现人性化?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有认为这是体现人性化的,但也有担心这样的人性化会助长家庭暴力。 
  [35]由于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休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终审胜诉,本案意义在于,首次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 
  [36]前引[3],第3页。 
  [37]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8页。 
  [38]季卫东认为当前的司法问题是任意裁量的问题。参见季卫东:《司法与民意》,载《财经》总152期。 
  [39]“十七大报告”提出一系列具体权利保障和权利发展问题。诸如,扩大直接民主权利,基层民主自治权利,公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受教育权、教育公平权利,就业权、劳动权、收入权、财产权、全面的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就医权、居住权、人身财产安全权、环境权、集体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的提出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参见《一篇精辟的法治报告—张文显对十七大报告的法学解读》,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17日。 
  [40]前引[6]。 
  [41]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42]这正是约翰.罗尔斯所谓的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与法律制度的正义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的法律制度(立法与司法上)已经经过30年的努力初步达到了法制完备的要求,可是我们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还存在诸多大难题,比如财富分配制度的贫富分化悬殊。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早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页以下。 
  [43]季卫东:《司法与民意》,载《财经》2006年总第152期。 
  [44]前引[6]。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