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立法思想评述——从一个维度解读《论法的精神》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羽君 时间:2014-08-21
      (六)立法和宗教的关系
      孟德斯鸠不是一个无神论者,他赞赏基督教,但他也不是一个神灵的无限膜拜者,而是持一种现实的宗教观,即认为能够增进世俗福利的才是好的宗教。由此宗教和法律就自然被放在更为平等的地位上加以比较和探讨,神为法和人为法得以分治。
      第一,法律和宗教都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但它们各有相应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目标。其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法律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它只规制人的外部行为。宗教则通过作用于人的观念和思想来规范人的行为,它同时调整了人的思想和行为两个方面。孟德斯鸠说,“当立法者不制定法律,而只是进行劝说的时候,那是因为他看到,如果把这些劝说也定为法律的话,就将违背他的法律的精神。”[5]其二,就调整范围而言,法律只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不需要也不能够包罗万象地纳入所有社会关系,立法应该在法之所能的范围内进行,该范围之外,自有更加有效的调整方式来维系社会生存和发展,立法者应当掌握好这个度。“如果法律把无关痛痒的东西当作必要的东西的话,将会产生一种弊害,那就是把必要的东西当作无关痛痒的东西。”其三,就调整目标而言,法律仅提出基本要求,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宗教则追求至善。“宗教设立规矩,为的不是‘优’,而是‘最优’;为的不是‘善’,而是‘至善’;所以,这些规矩应该是劝说,而不是法律,才方便适宜;因为至善境域并不同全体人类,也不同世界万物,都发生关系。”“倘使把这些规矩定为法律的话,就需要有无穷无尽的其他法律来使这些首先制定的法律得到遵守。……这样,它既使自己疲劳,又疲劳了社会。”[5]
      第二,法律和宗教在社会规范的意义上具有互补的功能,同时两者还必须互相协调。一方面,法律和宗教都倾向于使人成为社会中的好公民,任一方背离了这个目标,另一方就更应当坚持;宗教的约束少了,法律的约束就应当增多。另一方面,如果宗教谴责法律所许可的东西,而法律又许可宗教所谴责的东西的话,那是有危险的。孟氏认为,法律可以吸纳宗教中的良性因素,宗教可以成为立法的一个资源性渊源,经过立法者的筛选和提炼而成为法律制度。他谈到基督教在民法、政治法和战争方面的国家法中对法律的启示作用,比如基督教禁止多妻,基督教宽和的精神更适宜于共和政体及其法律,基督教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尊重等等。
      第三,法律应当疏导和限制宗教施于社会而产生的负面影响。诚然,法律不能用强力去改造宗教本身,这是危险的,但是法律完全可以对宗教作用于社会而产生的不良因素加以化解和限制,法律在世俗生活中应当具有这样的权威和价值。孟氏举例说,当某些古老宗教仪式有损贞操时,法律可以规定由父亲代表他的妻子和子女去参加这类活动;当宗教建立起宿命论的教义时,人们自暴自弃,无视生死,法律规定的刑罚就应该严厉一些;当宗教滋生了人们懒惰的性情时,“应该用法律去唤醒那些在宗教怀抱中昏睡着的人们。”[5]作者强调法律对宗教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僧侣阶层及其财产。孟氏从世俗利益的角度提出僧侣团体是一个不应该扩增的群体,相应的,他们的财产也应该受到限制,限制僧侣阶层扩大的一个有效手段就是用法律限制僧侣团体的财富。
      三、影响立法之自然因素
      在第三卷中,孟德斯鸠提出非常著名而且极富特色的立法自然环境理论,开创了一个新的学说,也是一种新的立法观和立法实证方法。这种学说的主要思想是:人的生理、心理、性格、风俗习惯等特点的形成与人所处的气候和地理环境密切相联。不同环境的民族有不同的精神风貌、性格特点乃至政治体制。立法者的任务就是在认真研究分析这些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使这些自然因素中的积极作用得以最大化,消极作用得到抑制和摒弃。
      (一)立法和气候的关系
      孟德斯鸠指出,在法律和一国的气候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规律,这种规律通过气候来影响和塑造人的精神气质和情感特征,进而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3]作者重视气候对法律的这种影响,书中几处都把它上升为具有决定性的高度,因为他把这种因素看作是自然的作用,体现着最高本原的自然法理性。具体而言,作者从生物解剖学的角度论证了生活在寒冷气候下人们一般身材魁伟、体格健康,因而精力充沛、自信勇敢、直爽坦诚,但是感受性差,表现较为迟钝;而生活在炎热地带的人们身材娇小柔弱,心神萎靡,因而软弱怯懦、猜疑多思,但又活泼灵动、敏感敏锐、富有想象力和趣味性。由此,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一国的气候条件给国民带来的实际需求,关注不同气候对立法和司法可能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气候条件对人们精神气质和情感的影响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两面性,对正面的影响立法者应当用法律加以固定化、制度化,对反面的影响,立法者要尽力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化解气候给人造成的不良因素。比如关于禁酒的法律对于寒冷的国家是不适宜的,而在酒同气候相抵触并损害身体健康的国家,纵饮则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在气候炎热而易使人产生惰情的国家,应当规定鼓励勤劳生产的法律,限制沉思冥想而不行动的僧侣制的发展。孟德斯鸠强调“不和气候的弱点抗争的是坏的立法者”,法律不应成为气候的俘虏,当气候条件给人造成的影响与国计民生、立法宗旨相违背时,立法者应当用法律的力量来消解这种不利因素。
      (二)立法和土壤及谋生方式的关系
      不同的土壤结构,间接地导致不同性质的政制和法律形式。土地优良自然令人们产生对土地的依赖性,乡村的人们农耕繁忙,而不太关心自由,他们只想要太平,一切政体对他们都是一样的;加之肥沃的土地常常是平原,无法同强敌对抗,只有向强者屈服。所以,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的专制政体。相反,土地不太肥沃的国家则常常是“数人统治的政体”,以为政制上的补偿。贫瘠的土地常在多山地区,这类国家易守难攻,不易被征服,有利于自由精神的生长;加之人民的生活艰难,必须辛勤劳动、团结合作才能得以生存,因此更有可能采行温和的政体和制定宽和的法律。
      土地的差异造成人们谋生方式的不同。“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5]开化程度较低的民族除了暴力性冲突产生的不公以外,几乎不知道其他种类的不公道,所以政治性协议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无需耕作的民族居无定所,但发生的纠纷依然会很多,他们为荒地争吵、为牧畜和奴隶抢夺,但是毕竟他们没有太多用来分配的土地和财产,所以他们更多地依照国际法而不是民事法规去解决争端。无需耕作的民族因为不必附着在土地上而能够享有更大的自由,“人的自由”便产生了“公民的自由”,而有限的财产必然带来更多的平等,他们只给首领很适中的权力,这就必然生成宽和的法律和政制。
      四、立法技术理论
      孟德斯鸠提出了一系列精辟而细致的立法技术要求,它们对当代立法者仍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在立法的方法和策略方面,首先孟德斯鸠使用大量的例证辩证地指出立法意图、所立之法和立法实效三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立法者在作立法分析时必须对各个因素作综合考量。任何一位立法者在立法时都会考虑如何将自己的立法意图融入所立之法,以达到预期的立法实效。然而有时法律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效果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有时相似的法律却不一定出自相同的立法动机,相似的法律也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因此立法者在立法之前必须综合分析欲立之法要体现的价值、立法原则、立法目的、制定时的情况、以及立法的范围和界限;在对法律进行比较和研究时,判断法律如何符合理性,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行整体的比较;要注意归纳法律的表层文字和其可能反映的深层理念之间的联系,发挥法律的自我矫正功能。其次,孟德斯鸠极富个性地提出了是否要在一国中制定整齐划一的法律的问题。他说,“在施政、贸易之中有划一的度、量、衡,在国家之中有统一的法律,在各地有同一的宗教。但是这种情况就是永远合适,没有例外么?……知道什么情况应当整齐划一,什么情况应当参差互异,不是更表现伟大的天才么?……如果国民守法的话,守不守同样的法律有什么重要呢?”[5]
      在立法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方面,孟德斯鸠说“应该对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一定的注意。”,我们可以归纳为12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的体裁应当精洁简约。他认为《十二铜表法》是精简严谨的典范,而查士丁尼的《新法》繁冗散漫,所以不得不被删节。第二,法律的语言表达要质朴平易,直接平实的表述要比深沉迂远的辞句容易为人理解,反之则有损法律的威严,人们会把它当作一部浮夸的著作看待。第三,法律的用语应当准确,它对每一个人要能够唤起同样的观念,不应该用含糊笼统的措辞。第四,当法律要有所规定时,应该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无数原因可以促使货币的价值改变,所以改变后同一金额已不再是同一的东西了。第五,在法律已经把各种观念很明确地加以规定之后,就不应再回头使用含糊笼统的措辞。第六,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因为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它不是一种逻辑学的艺术,而是像一个家庭父亲的简单平易的推理。第七,当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制约语句的时候,还是不放进这些东西为妙。有了这些细节就要有新的细节加以配合。第八,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第九,当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给出的理由应当和法律的尊严相匹配。例如罗马有一条法律,规定盲人不得进行辩诉,因为他看不见官吏的服饰。好的理由多得很,但却提出这样一个坏理由,这必然是出于故意。第十,立法者要尽量使用法律推定,而不要留下主观推定的空间。比如法国的法律把一个商人在破产前10天内所作的一切行为,都认为是欺骗性的;这是法律的推定。而如果一条法律的假设是“惧怕”、“耻辱”等,那么法官就必须对一种暧昧不明的思想情况做出推定,这就是人的推定。第十一,立法者要特别注意法律如何构想,以免法律和事物的性质相违背。第十二,法律应当有一定的坦率性。因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5]。
      结语
      “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类所可能‘施’与‘受’的福泽中最大的福泽。”[5]这里,让我们用孟德斯鸠引用梭伦的话与所有的立法人共勉。“人们问梭伦,他给雅典人制定的法律是不是最好的。他回答说:‘我给他们制定了他们所能容忍的法律中最好的法律。’这是一个美丽的词句,是一切立法者都要悉心体会的!”[3]
 
 
 
注释:
  [1] [德]萨维尼.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6-12.
  [2] [美]庞德.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8.
  [3] [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59. 76-77, 196, 9, 8, 364, 365, 370, 371, 372, 271, 379.
  [4] [法]涂尔干.李鲁宁,等译.孟德斯鸠与卢梭[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36-37.
  [5] [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3. 326, 338-339, 124,156, 156、161, 161, 339, 345-346,339-344,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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