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若冰 时间:2014-08-21
  可见,传统的债权人保护与风险控制机制的特点是将债权人置于公司治理之外,不能很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一个贷款人减少风险可以采用的一种可能的策略足对债务人公司的事务实施某种控制。”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以主动、直接、全程的方式来控制风险,有利于弥补债权人传统保护方法之不足,更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路径
  2.1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我国《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两条规定明确禁止商业银行持有公司股票,成为银行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债务人公司治理的障碍。建议修改Ⅸ商业银行法》,允许银行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纷。德国、日本银企关系的成功在于银行可以持有企业的股份,银行持有企业股份是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基础。美国1999年废除了实行多年的银证分业经营制度,允许银行对公司持股。因此,笔者建议应允许银行债权人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大会,及时了解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并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同时笔者认为,持股比例应当限制在一定水平上,毕竟股东身份与债权人身份有别,两者在公司的决策上会发生利益冲突。
  2.2通过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
  董事会是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的常设机构,也是公司大政方针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股东大会只对涉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表决,不负责日常的经营决策,债权人派驻人员进入董事会更能充分保护自己利益,及时监控投入资本的风险。建议《公司法》增加董事提名权的相关规定,并赋予债权人董事提名权,为债权人进入董事会提供较为可行的路径。我国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选举和更换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没有关于董事提名权的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说,董事提名权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即使允许债权人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也并不意味着其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董事提名权,债权人可能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提名权资格。因此,笔者认为,《公司法》应当增加董事提名权的相关规定,并赋予债权人董事提名权。
  2.3通过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共职能是对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经理层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因此,债权人进入监事会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笔者建议我国《公司法》中有关监事会组成的部分加入“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有适当比例的银行代表”,以凸显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