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权利意识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余青 时间:2014-08-21
  3保障权利是我国法治社会法律价值的体现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即法律对社会主体存在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换句话说,法律价值就是法律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之间的关系。“一个社会的法律价值一方面是由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识形式决定的,另一方面它决定着国家的立法政策、义务及其界限的合理参数。法律价值既是为了评判法律规则和法律行为的选择,又是统一各个部门法的目标组织原则”。法律价值的涵义实质就是指法律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这种价值目标并不是从法律本身而论的,而是从主体方面的需要与利益角度向法律所提出的价值要求。

    权利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准则,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法律的渴求,就没有对法律的自觉遵守,也就没有法治国家可言。如何对待权利是不同类别法律的重要区别:在民主和法治国家,权利总是被法律所强调和保护;在专制和集权的国家,权利总是被践踏和抛弃。
      在目前从伦理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虽然基于伦理的等级制已经失去了观念和成文法的基础,但是实际生活中的等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对个人权利的分割和双重标准并没有真正破除。对权利的制约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义务,二是权力。因此,保障权利也应当从这两个方面人手。
    (1)认真履行义务。从义务的角度看,保障权利首先要求重视权利,以权利的实现带动义务的履行。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律规范的两大要素,在权利与义务之间作何种选择是任何法律时代都存在的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有着一种错误认识,似乎两者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即只有权利与义务一致的理论才是惟一正确的。实际上这是十分偏狭的,从不同侧面认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其结论自然就有所不同。在价值意义上,我们提倡的是权利先导,因为权利与义务在重量上是相等的,在理论上似乎强调义务还是强调权利都是一样的,都能达到二者实现的目的。然而,强调义务和强调权利的实际后果是不相同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权利具有比义务更大的号召力。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来带动义务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保障权利更加有效。同时,重视权利还可以有利于社会权力的扩大和良性发展。相对于权利的义务,一是指为满足权利所需要的义务,也是有与权利人相对的义务人承担的;二是指权利人要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即权利人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义务,它是由权利人承担的,第二类义务是权利人正当行使利的义务,实际上也是义务人的权利或者权利人的义务。但这两种义务都是为权利而存在的,离开了权利强调义务,就可能显得十分狭隘。在权利与义务这两者中义务与秩序和稳定相关联,遵守义务是为了形成某种秩序,达到某种稳定状态。而权利则总和自由相关联,享有和行使权利意味着某种活力的存在,意味着创造、发展,如果过分强调义务则社会就会凝固,只有在有秩序的前提下,赋予社会主体更多的权利,一个社会才会健康地向前发展。
    (2)保障依法行使公权。从权力角度看,保障权利就要求制约权力。我们这里指的是国家的公权力。权力与权利有着重大的区别。第一,从宪法原则上说,公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界限刁是国家权力的原始渊源,国家权力不是公民权利的基础。人民的权利和权力是主,行政权力是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权力(通过人大)的授予,最终来自公民的权利(通过选举和监督)。第二,权利要由权力予以保护,权利本身往往难以自保,而权力本身都有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第三,权利本身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对其保护要依赖权力,而权力本身则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就决定了权力易于膨胀,而权利难以自保,权利易于受到权力的侵犯。
    为了保障权利,法律就必须制约权力,以法来平衡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法律的基本定位,这种平衡关系表现在法律上,第一,从法律上确定公民权利自由的相对独立的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免受政府干预的领域。第二,必须在法律上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使公民在法律上能够防范侵犯并在受到侵犯之后能够予以法律救济。第三,法律在政府权力的设置上应在规定权力范围的同时规定其一定的职责和义务,使其在违法行政或滥用权力时,通过法律责任来加以约束。同时,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状况反映着一定的社会民主程度。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权力的制约,严格规范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实际上就是保障民主。在任何法治国家,民主总是法治的内核和精神。离开民主,就没有法治,所以实现法治就必然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为权利提供保障。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建设愈发展,权力愈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就愈得到保障和发展。规范权力应当作为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和着力点。
    政府要发挥积极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以往我们在各种依法治理活动中一直比较重视政府的管理,强调运用行政权力管理他人,而对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效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对公民的权利重视不够,甚至运用手中的权力侵犯公民的私权,这不仅与法治的理念大相径庭,而且更严重损害了法治在人们心目中的信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依法治权摆在突出的位置,把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作为根本使命。应树立“有限政府”的观念,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效力,并保障当公民权利受到权力侵犯时,有获得政府救济的权利。
    目前我国权利的法律保障还不完善。权利除了受到权力和义务的侵犯之外,还受到制度不健全、金钱作用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我国目前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是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制约因素。而司法腐败的各种现象几乎都与制度欠缺、金钱作用和人际关系密切关联。未来的法治国家应当在司法廉政上狠下功夫,确保司法工作者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惟如此,权利才可以真正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真正的法治必须抱定这样一个基本的生活信条:尊重生活,尊重每一个作为常人的普通百姓。惟有从常人的日常生活开始的法治,才是可能获得成功的法治;也惟有立足于常人的生活,时刻关注并最终落实于常人生活之中的法治,才是真正值得追求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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