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菊雷 龙俊 张宪霁 时间:2014-08-21
  在发达国家,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是普遍的做法。在我国受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的影响,虽然有些夫妻想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但怕影响影响夫妻感情,最终还是很少选择。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也有所增多。受到西方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影响,借鉴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选择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也不断增多。 

  随着旧社会封建婚恋观念的破除,许多夫妻也走出了感情不合的阴影,选择了离婚。近几年,我国公民的离婚率显著提高,2010年上半年有800多万对夫妻离婚,是去年全年的1.2倍。再婚夫妻特别是丧偶老人再婚的,也不断增加。允许夫妻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有利于夫妻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 

  三、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民法中从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解释与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共有原理相悖,更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有人为造法,僭越司法解释之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解释明确了,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即婚前财产公证已作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定这一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开放,思想的解放促使婚姻自由程度的显著提高,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又促使了离婚率的明显上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不断积聚,关于财产关系的纠纷也大大增加。婚后双方共同工作、生活和消费,原本清晰的财产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得越加模糊。如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子、汽车或其它不动产,一旦双方离婚,在财产的划分上很容易出现纠纷。随之出现的财产公证,为预防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也将会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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