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对当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爱仙 时间:2014-08-21
  3.在传统农民占绝对多数的中国缺乏实现宪政所需要的社会力量 
  市民社会是宪政的真正发源地和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形成的条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近代中国占主体地位的是小农经济,与此相适应,农民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近代中国的农民依旧受着封建的神权、政权、父权、夫权的压迫和束缚,伦理纲常仍然是他们所具有的根深蒂固的法律文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仍然超不出封建的忠孝节义、仁义道德的藩篱,他们不可能成为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力量。 
  4.近代中国的文化条件还不具备实行宪政的文化环境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学说。它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关怀,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强调家国同构、义务本位、道德本位、重刑轻民等具有深厚公法传统的法文化。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儒家思想一直没有与世俗权力相分离,世俗的政治权力主宰了一切,封建专制得到了纲常伦理的强有力的支持,儒家思想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这样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混淆,现实中伦理代替法律,伦理具有法的效力,使得中华法律文化成为礼法文化,中国的礼法文化不仅不会支持君主、平民之间的独立的主体地位,而且抑制各种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主张自己的权利。社会意识中出现了人对自然力量的依附,不能从这种礼法文化中分离出一种超世俗的正义标准,也就不可能产生宪政意识,更不可能与皇权相抗衡,而我国民众长期处于皇权专制、礼法统治之下,绝大部分中国人对皇权产生了依赖感,没有尊重法律规则的传统,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根本不存在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等宪政观念。因此,近代中国虽然制定了体现民主政治的宪法,但文化主导因素并未改变,人们很难从儒家思想中摆脱出来,这种建立在宗法制度上的文化体系不能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观念。 
  二、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建国六十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许多伟大的成就,但法治建设中仍存在着皇权思想根深蒂固、市场经济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重人治轻法治和权力至上义务为本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障碍,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我们能否较好地化解这些障碍,将直接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效,关系到是否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家关于“君权”“民权”的认识和解读,虽然或多或少带有主观和空想的成分,但它反映了近代一部分先进分子对民众力量的关注,特别是孙中山创立的以民权主义为核心的建国宪政理论,有许多积极的思想,给我们留下了一份丰厚的可资借鉴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并成为当代和未来中国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建设的基础性资源。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铲除了封建制度的根基,但封建遗毒仍然大量存在,专制主义和特权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肃清封建遗毒,坚决清除封建专制文化的糟粕,吸取近代中国宪政思想中“民本”“民权”“民主”等思想的精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依法执政,加强依法行政,把中国的一切政治和权力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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