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建构方式与“稳靠”的政治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1
小结

实由立法精英的智慧予以“指导”的公意,它看起来并不是一个任性而为地、盲目地、缺乏理性的小孩子或者专横的暴君。公意只关心抽象的普遍规则与公共利益,不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只是决断法律是否可以接受。至高无上且无所不能的人民,以至于一场公民大会可以决定任意杀死一个人或者剥夺一部分人的财产,或者认为“人民主权”只不过是把人民替换到了原先君主的那个位置,这些看法绝对不能归咎到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上。以上这些无意都被他明确地排斥了。进一步,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人民坚持以自反性的审查原则,来判断立法精英的法律草案,那么那种多数人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法律是不能通过的。因为公意一定会有这样的决断:禁止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因为个人自己就有可能成为某一种分类下的少数人。如果违背反身性原则,违背公意的本性,即使是多数,任何特定的数量因素自身都不能为其主张的秩序获致合法性。这里只有个别意志vs 个别意志,数量因素无关紧要,因为根本没有任何特定的数量可以在“公意”面前宣称自己是多数。所以,当法院依据宪法认定议会的法律违宪时,法院不必为自己寻找什么合法性基础,也不需要以高级法的观点为支撑。它的合法性基础是十足的,它只是根据公意,在执行公意来约束个别意志而已。反多数难题也就被消解了。因为多数在这里没有任何合法性,多数这时才是人民主权的真正敌人。当反对一种数量庞大但本质上是一种“个别的意志”时,并不是在反对民主本身。在真正的公意面前,任何胡作非为的多数派都是“少数”,都是个别意志。这也揭示了卢梭何以不需要高级法的概念,因为借助这套话语来实现与卢梭相同目的的人,与卢梭相比,在理论的精致性与一致性上显然更逊一筹。

四、从对政治体死亡的抗争到实现政治法的“稳靠”——人民集会与保民官制 
人民主权的第四个特征:主权者不会伤害个人,而个别意志会伤害主权者,它们总是不断地反对主权。这在第一部分已经提到。前一条是我之前论述的一个线索,下面则以后一条为线索。卢梭认为,正是后一条导致了政治体的死亡。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个别意志普遍的反对主权(社会公约的幻灭)与政府这一特殊的个别意志对主权的篡夺(社会公约政府被摧毁)。前者表现为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个人利益被感觉以及小社会开始影响大社会,公意就不再是真正的“公意”了,直至最后,社会的联系在每个人心中已经破灭,公意就沉默了,主权就沉沦了,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公约已经名不符实了,国家也只是一种虚幻的存在,政治体其实也就死亡了。这也可以归结为人民主权的第三特征,即利益结合的消失,彻底的对立取代了哪怕是最低限度的结合。(以上见第四卷第一章)。对此,卢梭似乎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后一种死亡形式才是卢梭论述的重点。政府也是一种个别意志,与它的同类一样,都持续不断的反对着主权,从政府被创制之日起就是这样,而且可以断定是所有个别意志中最强大、最危险的个别意志。从而迟早有一天会压倒主权者,篡夺主权并摧毁社会公约。而这里却缺乏一个比例中项来抑制这种趋势,没有什么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政府并与之平衡。此过程又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政府收缩与国家解体。前者指组成政府的人数越来越少,从民主过渡到君主,也就是趋于极权。这是政府的天然倾向。国家解体则通过两种形式,即君主不按法律行事,篡夺了主权,以及政府的成员篡夺了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行使的权力。为维持政治体生命的,卢梭认为只能通过维持主权的权威实现。这时,人民才再次出现了。之前作为社会契约的订约人,人民有过第一次决断,面对立法者提出的法律案,人民就是否同意有过第二次决断,现在,人民第三次出场了,并且是以定期集会的形式,使主权者再现自身,通过维护主权的权威来防止政府的个别意志篡夺主权。“政府越是有力量,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们自己。”(p116)每次集会,主权者——人民都必须对以下提案作出决断:“主权者是否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人民是否愿意哪些目前实际在负担行政责任的人继续当政”(p129)。这似乎是卢梭把某种革命给常态化从而取消了革命。但这样理解可能更多的加入了解读者的“后天意识”。卢梭一直是把包括政治法在内的一切法律,其制定交由立法精英完成。人民自己并不创制,而仅仅是做出决断。且上述集会提案,仔细观察,可以发现,仍然是一种只能做出决断,做出意志表示的问题:要还是不要。而与人民走上广场,不断提议, 甚至主动行动差别很大。如果因为它可能否定政府而被认为可以被赋予“革命”的意义,那显然也是一个不完全的,弱形式的革命。因为它只是打碎了一个“旧世界”,但在创造一个“新世界”这样的议题上,其实与主权者通过的其他法律一样,是由立法精英与人民共同完成的(卢梭已经强调过,“立法者”不是政府的组成部份)。就像政府没有被否定时要经过的立法程序一样,国家的状态,公共的人格从来没有任何“更新”,没有改换天日,一切仍然还都在主权者独占立法权威的日常状态之中。只不过为了防止篡权,立法议题从此必须要有关于政治法的议案由主权者例行审议罢了。而政治法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地位。而且他说这种改变也是危险的,“除非政府已经变得与公共利益不能相容,否则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p128)可见,卢梭也并没有忽视秩序稳定性的要求,或者说人民主权应该严肃地对待政治稳定的问题。

现在,回到人民集会作为维护主权权威的办法这一设计上。立法精英——就是“卢梭”自己,已经确信举行人民定期集会应该是“广义的”政治法的必要部分。人民主权的国家都应该有这一设计。那怎么才能实现它呢?卢梭认为人民集会是有实现的历史经验根据与现实可能的,但在笔者看来并不可行。故不详述。卢梭反对以代表制作为人民集会的替代办法。它免除了公民的义务,使公民过分关注自己的利益而对国家漠不关心,陷于腐败;而这种漠不关心又会强化对代表制的需要。以至于最终由人民代表掌握立法权权威以及由人民代表的集会来做出是否保留政府的“公意的”决断了。然而,除了给代表制以冒充“公意”的名号,就没有合适的描述了。对于法律是否满足反身性的要求,代表完全可以做出与公民不同的判断,代表与公民意志是相互独立的,所以公民才会因代表制而陷入奴役。所以卢梭强调:主权不能被代表,意志不能被代表。是故现有的政治法是否要保留;如果不保留,立法精英提供的其他政治法文本,是否可被接受,这仍然需要由人民做出决断。因而制宪会议——“精英集团”不能宣称代表了人民的意志然后自己颁定宪法,但它可以提供宪法文本而让人民做出决断。可见,卢梭会大加欣赏的,将是美国制宪而不是法国大革命的制宪程序。在这个意义上,法国大革命中那些崇拜卢梭的革命者们其实从严重地背叛了卢梭。

但卢梭并没有把抑制政府个别意志的希望完全压在人民集会身上,他也很清楚实现人民集会的困难,在当时甚至比今天更加困难。因为集会的目的不过是为了主权者展现自身,并做出决断罢了。而今天,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切身感受到汹涌的网络舆论那种如同身处广场之中一般的“广场效应”,并且更加容易的通过网络来表达意志:只需要点击鼠标,决定是或者非。所以,卢梭还是力图寻找一种能够对人民集会这一形式进行补强甚至替代的手段。正如他认为政府篡夺主权是因为没有别的团体可以制约政府,而政府是主权者和臣民的比例中项,平衡着二者关系,但政府与主权者之间却缺少一个比例中项。所以才需要人民集会,亲自出场。但政治法的平衡结构在此被卢梭进一步完善了,人民的集会不再具有那么大的冲击性。这就是保民官制(见第四卷《论保民官制》)。它是一个团体,是法律与立法权(即人民的立法权威,也就是主权权威)的守护者。它夹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可以保护主权者对抗政府,也可以支持政府对抗人民。它不是国家的组成部分(这点类似立法者),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和立法权,也就是不能主动的去做任何事情,但他可以禁止一切事情,掌握着否定性的权力。但毕竟他也是一种个别意志,有蜕化篡权的可能,所以卢梭业设计了防范这一倾向的“最好方法”,且免除了人民出场集会:“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规定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间歇期不能太长,以免(政府)滥用权力滋长”,由“法律规定(间歇期),从而使人能在必要时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p158)这种方法“方便”且“有效”,新的行政官就会认为是法律赋予他权力而不是认为权力来自他的前任。于是,人民集会中的第二个提案——是否还由现任行政官当政的决断以防止主权篡夺之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可由保民官制替代实现。可以进一步推想,如果政治法确由立法精英制定,然后经过永远不会对自己不公正的公意决断而获得合法的权威,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可能足够“明智”,而卢梭就称之为“根本法”(p69 第二卷 论法律的分类),以至于主权被篡夺的主要危险根本不在于政府形式——“政治法”的客观法律结构而在于组成政府的那些人。于是,即使可以解读为“革命权的常态化”,但实际上可能是掌握着“革命权”却根本没有必要加以行使。明智的“政治法”具有根本法的地位,不会出错,所以人民不会反对它,因而篡夺主权的主要危险落在了那些行政官身上,可他们受到保民官的极大抑制以至于人民不用经常集会就能“恢复”他(p158)。所以人民集会依然要有,两个提案依然要保留,要依次表决,以保留人民主权的最后底线,防止那些可能出现的使一切政治法中的“平衡结构”失灵的情况,但是我们有理由确信这种表决多数时候将会成为一种“例行公事”,一种主权权威的形式象征,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尤其是是第一个提案,必然会得到肯定的回答。
于是乎,事实上备而不用,保留革命权却几乎从来不革命,这才是卢梭的“言外之意”。常态政治与主权状态的对立则更是今天人们以一种“后天的”宪政民主相对立的意识解读卢梭的结果。政治法不具有特殊的地位,否定政治法不影响民法、刑法、人民风俗习惯(卢梭法律体系中的其他三部分)。不是说否定政治法人类就回归自然状态了,民法刑法都失效了,社会陷入混沌中以至于需要重建主权了。而保留着决断政治法的权力在此才是真正的常态,因为主权者从来没有完全退到幕后,主权者通过立法权威认定法律而不断表现着自己。常态政治就是人民主权在场的状态,非常态就是公意沉默、主权沉沦、法律由个别意志决定并由个别意志执行,以至于社会契约幻灭的状态。卢梭的精致设计,使得实际上通过人民集会而更定政治法在很多时候成为一种彰显主权权威的形式与象征,第一个提案不会被否定,而保留第二个提案的功能则由保民官制实现,从而在经验意义上实现了政治法的“稳靠”。

小结:卢梭的政体理论:

(1)、人民主权是日常生活秩序的唯一合法形式,是普适的,最任何“共和国”都如此,不论国家大小与民众之多寡;而政府形式,也就是政治法则是因地制宜的,是混合形式的政体。而从类型学的纯粹角度上讲,选举的贵族制政府最好,民主制、君主制次之。

(2)、人民保留立法权力,不可让与,也不可被代表,只能由主权者自己表达其意志。立法者作为一种政治精英,超然于国家体制之外,为主权者提供体现了把“意志与智慧”结合起来的法律文本,而由主权者通过“反身性”原则检验的方法加以认定并获得法律的效力。“反身性”是人民主权的本性,依它的本性而行动,它就是自由的,无拘束的,而且也是不会犯错误的。约束这一本性反而可能会犯错误,会制造假冒“公意”之名的暴政。

(3)、政府执行主权者的法律,拥有行政权,但也是社会中的一种团体,是一种反对主权的力量。因而需要主权者通过人民集会的方式展现自身而抑制之,因而人民集会也成为“广义”政治法的必要部分。但通过同样超然于国家体制之外的保民官制以及立法精英与人民的合作,使得人民集会保留的具有冲击性两个提案实际上成为一种主权权威的形式象征,多数时候备而不用,从而使政治法获得一种稳靠的结果。

五、余论

行文至此,笔者觉得还有一个问题有待澄清。就是关于是否通过反身性原则的检验如何通过公民的投票决断而加以认定。这涉及到如何认定公意的问题。公意既然有其原则,有其本性,那么它必然是与经验层面上人民的判断不能时刻一致的,它具有客观化的特征。卢梭提供了一些判定方法,他对公意的认定方法可以说是具体而微的,甚至有点因事而异。这是一个大问题,限于篇幅就不在本文讨论了。

掌握了反身性原则的抽象方法,从而使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对某一部特定的法律进行合法性判断。它是不是公意的结果,是否具有民主的合法权威,以至于我们必须要合法的服从,对个人来讲,做出这样的判断并不困难。然而,更多的问题也就此出现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实践的复杂性使得很多立法决策与行政决策,虽然以人民主权为名,主张自己的合法性,但我们发现,其中很多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意”宣告。它们是特定的,但是现代社会又不能免除这样的决断。因而问题就是,这里首先需要一个民主的去魅过程,明确这些立法与决策并不具备“公意”的决断,它们确立的日常生活秩序没有合法性,只是打着民主的旗号让一种掌握着权力资源的个别意志压服另一种个别意志而已。其次,就是要为这些无法通过主权在民原则实现秩序合法化的领域找到一种新合法化的路径,使服从能转变为义务。

时代限制了卢梭,才使得他自以为穷尽了人类的秩序生活。人民主权和“公意”赋予权威的法律不可能合法化所有的日常生活秩序。因而,当代行政法领域对某种民主性回归的欲求,从这一意义上讲,未必不是对民主的误用。在一些公共决策过程中,因为个人利益激烈对立,丧失了基本一致,以致于根本不可能存在“公意”时,需要的是完成卢梭没有做完的事业,为了这里找到一种做出决断的合法化方法,从而把人们从实际上仅是以暴力为手段的压服下的秩序中解放出来。 
【参考文献】
本文使用参考文本是《社会契约论》 何兆武译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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