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官保障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庄莉琴 时间:2014-08-21
  (四)完善法官教育保障制度,提升法官综合素质 
  法官的继续教育要更注重提升型培训、专业型培训、系统型培训和持久型培训,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内容,要把强化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增强理论素养与司法技能相结合,提升审判业务素质与调查研究能力相结合。要以国家法官学院和各地分院及培训中心为依托,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健全专门的法官职业培训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科学的培训规划,逐步实现在职法官教育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建立法官安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安全保险 
  1.用法律保护法官安全 
  借鉴西方国家对法官权益保护的做法,用刑事和非刑事两种手段来惩治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应当注重法律的适用解释,以与时俱进的理念对刑法进行适度的扩张解释,如妨害公务罪的“公务”应包括所有权力性和非权力性的活动,并利用一些堵截性罪名如寻衅滋事罪,尽可能保护法官权益。并希望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该精神上升为法律依据。同时,要从立法上充分体现法庭的严肃、法官的权威,设立藐视法庭罪、庭外诲辱、诽谤法官罪等,对法庭外威胁法官的行为,应当纳入刑事犯罪范畴。对法官权益的非刑事保护,主要是对情节不很严重,尚不足以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规比照一般的侮辱、诽谤、伤害等行为加重处罚。非刑事处罚要充分运用财产处罚手段。 
  2.设立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机构 
  在中级法院以上的政工部门设立维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维权制度和措施,接受法官投诉,调查、审核维权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等。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依法办案中,受到诬告陷害和诽谤的法官,或者遭受暴力抗法及其它人身伤害等,致使法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法官合法权益保障委员会要积极为他们澄清是非,并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者、诽谤者、暴力抗法伤人者和其它非法侵害的行为。通过组织上的名义,为受害法官伸张正义,全力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 
  3.法院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实行当事人入院安检制度,设置专门的安检通道,配置专职的安检员等,预防和随时制止一切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等侵害法官人身、财产、住宅安全的行为,依法维护法官的安全。 
  四、结语 
  我们相信只要按照科学的发展步骤,结合中国国情,适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官保障制度,使法官的保障符合其崇高而神圣的职位,那么我国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就指日可待,我国就将迈进一个法治强国。 
   
  注释: 
  葛寅,张立琢.法官“跳槽”现象值得重视.人民法院报.2004年06月13日. 
  宋英辉.司法独立/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陈海光.论审判独立/曹建明主编.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郭成伟.外国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8-99页. 
  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页. 
   
  参考文献: 
  [1]赵小锁.中国法官制度构架——法官职业化建设若干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改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姚莉.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分析和制度重构.法学.2003(9). 
  [4]欧超荣.浅论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政法学刊.2005(8). 
  [5]陆洪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基:法官职业保障.人民司法.2003(2). 
  [6]庄亦正,赵正辉.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16日. 
  [7]罗书臻.完善保障体制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22日. 
  [8]钱锋.法官职业保障和独立审判.法律适用.2005(1).总第226期. 
  [9]柏敏,姜培永.法官职业化需要制度保障.人民司法.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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