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元主义体制与中国经验的升华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季卫东 时间:2014-08-21
  以上简单分析了中国法制变革和法律移植的五个阶段、三大趋势,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传统的价值观依然在不同程度上起着主导作用。例如投桃报李的互惠性被理解为法律制度的根本规范,导致对个人权利的某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解;因为互惠性被编织到权利之中,权利被理解为相对的、可变的、特殊的利益承认。然而这样的权利观很难产生普遍正义的信念。一切都是可交易的、个人特殊关系的,就无法形成普世价值,也就无法进行法律输出。因此,为了防止互惠性引起制度的解构,不得不强调基于家族爱的集体主义和社会团结,不得不强调国家的决断力和强制力。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团结与过分张扬的国家优势,这两种很有特色的观念也是传统价值的基本表现。
  还有必要指出的是,不同类型法律体系的移植和并存也构成中国制度变迁的特色。从1842年开始,香港全面移植了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从1905年开始,中国先是以日本为媒介、后是以德国为范本,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移植了大陆法体系。从1927年开始,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革命根据地确立,并逐步伸张到除台湾地区之外的全国。其结果,当今中国形成了世界主要法系并存、交错的格局――在有些时候,呈现出各种规范的大杂烩或者大熔炉的外观;在有些时候会导致不同条文之间的竞争与冲突;在有些时候能够加强国家的反思理性。这与现代主权国家的体制是完全不同的。这是一种前所未有的超国家的制度框架。三大法系并列、交错的格局使得现阶段的中国面临深刻的两难:既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共同体,又要接受法律多元主义体制、容纳各种差异。
  对世界,尤其是对亚洲,当今中国的贡献主要还是经验。中国既有作为“华夷秩序”核心的经验,也有在现代化过程中被边缘化、被孤立的经验。中国有被侵略和遭到殖民地主义统治的经验、有农民革命和解放战争的经验、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等不同模式实验的经验、有君主制、总统制、议会内阁制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等不同政体的经验、有国有化和私有化、体制转型和高速成长的经验、有民族自治、区域自治以及基层自治的经验。如此多种多样的经验使中国构成亚洲的缩影,可以在不同方面与不同国家分别进行沟通、分享共感,可以在亚洲的多样性中构成一个稳定的最大公约数。在这个意义上,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实际上已经开始扮演亚洲的“经验领袖”。你也可以说,这样的中国经验不仅奇货可居,还有可能行销天下。
  但是,这些经验只有在能够普遍化的情况下才能够升华为软实力,只有在精致的学术加工之后才能进行法律输出。通过学理、技术层面的思考和诠释,把中国经验与普世价值衔接起来,这正是中国法学青年创新论坛第2期的主旨所在。这正是一代中国法学研究者必须承担的光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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