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责任之法理初探——以“人的类型模式”流变为视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叶晓丹 时间:2014-08-21
  企业“生态人”模式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生态理性;“理性”在理论著述中是指人的关于概念、判断、推理等的思维能力,或知识的源泉、人的本性、合乎自然、合乎人性者,一定的认识能力或认识阶段等。生态理性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科学认知能力。生态理性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其须能辨识是否是处于“生态安全”状态,从而根据现实情况作出行为上的调整。企业“生态人”的人性预设需要在承认企业能够为生态利益做出理性行动的基础上,看到理性的限度,尤其看到社会条件等外在因素对企业作为生态人理性行为的限制。即企业不能只考虑“生态安全”而否定自身的经济利益,这也无助于社会利益的实现;也不能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无视“生态安全”,这对于企业及社会的长远发展及其他物种的生存发展都是极为不利与危险的。
  第二,生态德性;生态德性是指以人与自然和谐为精神旨归,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以代际、代内公平为根本道德规范,是生态理性的更高境界。其可以弥补企业在满足自身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与生态环境利益相冲突时,企业的经济人理性的突破扩张与利欲膨胀的畸型结合,而使得企业的生态理性发生偏在之缺陷。其要求企业应具有生态意识与良好的环境伦理素质,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能对人类与其他种群共同命运有着深刻的体会,能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处于觉醒状态。这种生态意识能促使企业正确对待生态保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十分注重生态效益,不仅自身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反省生态问题,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或尽量减少破坏,同时也能在社会上对环境保护进行广为宣传并营造一种保护与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氛围。 
  第三,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企业作为“经济人”以自利作为其人性假设的命题之一。企业进行“生态人”假设时同样也以一定利益的实现作为其的必要内容,而这个利益就是生态整体利益。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承认环境对经济活动而言是有价值的,应提高环保意识,尽可能地避免无端减少环保的应当成本,发展环保技术,注重环境质量追求,把环境效益作为追求企业长远经济利益的当然前提,将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融入到生态的整体利益中去,并将生态的整体利益作为企业生存发展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才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人模式”下企业环境责任法律价值之拓展
  
  结合企业“生态人”的三个方面因素,笔者认为在“生态人”模式下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价值取向虽然主要还是为了实现公平、效率这两大价值,但它们将有着自己更为丰富的内涵与鲜明的特征,并通过致力于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从而来实现企业、社会、环境的共赢。  
  (一)效率——实现个体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的统一  
  笔者赞同钱弘道教授在其文《论司法效率》中关于厘清“效率”和“效益”的观点并借之用于阐述企业环境责任法律价值分析中。传统的经济学与法学均认为企业作为经济人,是为了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传统法律也强调对企业个体利益的保护,对于资源成本问题主要侧重于劳动力、原材料购买等方面,而对于环境资源成本由于受传统环境资源无价值论的影响而视而不见导致浪费与损害严重;在生产过程中过分强调企业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经常无视企业对周边环境与群众产生的不利影响及所应负的环境责任。故企业虽然实现了个体经济效益,但并没有真正实现经济效率(即没能使得所有资源真正得到有效配置)。由个个企业聚集而成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样没有达到社会经济效率的统一。而在“生态人”模式下在法律上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的价值与重要性,通过“物尽其用”与尽量减少生产过程中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从而实现企业个体效率的最优化,进而在全社会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最终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优化——可持续发展。  
  (二)公平——实现实质公平  
  在“生态人”模式下企业环境责任追求的不仅是形式公平还应是实质公平。其表现之一就是它不仅仅追求机会均等,而且它要求分配结果上的公平;表现之二就是它不仅追求代内公平而且追求代际公平。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过程中存在着企业与企业之间,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公平,而这些都需要国家出于平衡利益,基于社会本位与生态本位的角度,运用法律指引、评价、惩罚等手段对其进行适度的干预,如奖励、纠正或要求其作出某种补偿。故在立法实践中强化企业环境责任,要求每个企业都依法承担起应尽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制度化具体化,从而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仅实现机会公平,还能在分配结果上实现公平,即在获得传统意义上的因生产经营取得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可以“生态人”身份获得由于保护生态利益节约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进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在立法实践中强化企业环境责任,鼓励与促使更多的企业在其能力范围内或在政府的帮助下主动地履行起环境责任,并对那些不愿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进行惩罚或增加其相对等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得企业们能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实现公平竞争,而不再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在此过程中企业不仅要通过市场竞争脱颖而出,在本行业长期立足并实现当代人的利益,同时还应致力于人类的长远发展,实现代际公平。而这一点单靠企业的道德素质是很难做到的,这也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加以确定,运用强制、引导、激励等手段让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担负起实现代际公平之重任。 
  (三)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统一 
  目前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上在法的价值中对于公平与效率谁先谁后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公平和效率虽然有时有矛盾,但两者不是对立的或必须有孰先孰后之分。相反,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经常是惊人的一致。有人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比喻为“蛋糕分割现象”,即效率是“蛋糕的大小”,公平则意味着“如何分割这块蛋糕”.法律既要追求效率的目标——使蛋糕做得又大又好,又要追求公平的目标——使蛋糕合理地分配。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平的目标。公平的获取是在具备有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的,如果没有效率这块“蛋糕”,也就无法对“蛋糕”进行分割,公平也就无法实现。从法律方法和经济分析方法的比较来看,两者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在立法实践中强化企业环境责任,一方面就是希望能运用法律手段创造真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企业在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前提下实现个体效率的最优化并在竞争中胜出;另一方面在实现个体效率最优化的过程中实现实质上的公平,进而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优化,由此可见公平与效率在企业环境责任中应是相辅相承的,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公正效率兼顾”从而实现个体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的平衡及共同发展。 
  结合上述理论分析,笔者建议在“生态人”模式下在制度上可分别从政府主导与企业自身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建立和完善绿色市场准入、绿色税收、环境审计、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会计、生产者责任延伸、企业绿色采购、公司环境监事等法律制度,即从“源头”出发进行预防,直至产品废物回收再利用全程跟踪、监测、治理,来促使企业真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由于篇幅所限,故不在此详叙。但在此特别要提到的是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及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进行税收减免;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税额抵免。即国家运用税收这一杠杆,通过降低企业税收这一经济成本的方式间接使得企业获得因对生态效益的重视而带来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实质公平与社会整体效率的平衡统一。国家通过这种方式鼓励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是一种尝试,也是一个积极良好的开端,这是相当令人鼓舞与振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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