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律化的法律经济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谷永亮 时间:2014-08-21
  4.习惯法律化有利于减少法律的平均成本 
  法律的平均成本,又称单位成本,是指制定、实施一个平均单位的法律规范所支出的费用,等于总成本/产量。法律消费量越大,法律适用范围越广、适用频率越高,平均成本越低。由于习惯本身就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并反复实践的行为,一旦习惯上升为法律,其适用频率应该会保持在比较高的水平,其消费量也应该会比较大,进而可以减少法律的平均成本。 
  (二)习惯法律化的效益分析 
  法律效益是指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对法律权利资源的最优化配置,除去各种成本耗费后,进而实现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综合效果。 
  由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均受到特定历史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制约,以及法律主体本身的局限性,法律效益具有不可预测性,可能与预期效果发生偏离,出现负效应。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导致人们采取种种手段规避法律,使制定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现的是负效益和低效率,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就是法律资源配置不优化。造成法律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原因在于,法律供给方面存在着诸多客观障碍和制约因素,使国家立法机关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法律失灵。这些制约因素主要包括法律供给的决策信息不完全,法律欠缺科学合理性,法律专用性强,守法者的“短见效应”等。 
  (三)成本、效益之比较 
  要分析比较习惯法律化的成本和效益,就要从法律供给和法律需求入手。所谓法律供给就是指有权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的总称。法律需求是指人民购买法律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从理论上讲,法律需求决定法律供给,当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对法律这种调整手段迫切需要并积极谋求法律秩序的维护时,法律供给就必然发生。法律供不应求,会形成资源短缺;法律供过于求,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法律供求达到平衡时,正好能够满足人们的有效需求,法律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 
  在法律供给中,民族传统文化和习惯起着基础性和背景性的作用。依据“法律不能改变习惯”的规律可以推出:法律供给和法制创新的目标模式与文化传统越接近,原有利益格局和社会秩序就越合拍,实施阻力就越小,法律供给就越有效率,法律效益就越大。反之,不顾传统习惯的巨大社会作用,盲目推行与其相悖的法律,必然会导致法律的低效率,甚至是完全失败。显然,与社会固有的生活方式发生冲突,实际上是将一种正常的社会生活方式置于违法的境地。以国家有限的法律供给制裁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无疑是以卵击石的做法。 
  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需求常常受到民俗习惯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往往建立在对传统习惯的偏好的基础上。在法制改革中,制定与传统风俗习惯相悖的法律往往会遭到社会民众普遍的抵制,这是因为这种稳定偏好促使人们在守法上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如果顺应人们的这种稳定偏好,将民俗习惯上升为法律,则会避免社会民众产生逆反心理,得到民众的普遍拥护,进而可以实现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即实现法律的效益。 
  因此法律应当尊重、顺应风俗习惯,习惯法律化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制定、实施与社会习惯相悖的法律,会“经常发现法律在世界的‘硬邦邦的东西’上碰的头破血流”。社会习惯并不是人们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产物。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一生下来就毫无选择的处于现有的民族文化之中(社会习惯便是这种文化的载体),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力量将渗透身体的每个毛孔中,遍及生活的各个方面。而这些习惯将会在潜移默化中变得专断、绝对和不可违抗。 

  四、结语 
  习惯是人类社会生活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它来源于民族文化传统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扎根于社会民众的观念意识之中。倘若将习惯法律化,在增强人们对立法的认同感、接纳感的同时,还会降低法律成本,提高法律效益,树立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以传统习惯为代表的“民间法”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依然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试图改变习惯的制定法在实施中总会受到传统力量的阻碍,无疑会增加法律实施的成本,导致法律收益的低效化,甚至是负效应。因此有必要将习惯法律化,使制定法对民俗习惯加以引导,并互相融合与互补,其结果将是法律供给满足法律需求,使社会资源与法律资源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进而实现有限理性下的利益最大化。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8-539页. 
  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58页. 
  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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