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死刑废止实践及其在中国的困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铮 时间:2014-08-21

    摘 要:死刑是人类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特殊作用。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尊重和保护生命权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死刑的合法性和效用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由此开始在近代国际社会上掀起了一场死刑废除的运动。本文将以国际法的角度,具体叙述死刑废除运动从理论到国际法上的实践以及这一运动趋势对中国的影响,探讨死刑废止运动可能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死刑废止;资本主义体系;国际法;中国

  死刑是人类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之一。一般来说,死刑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授权行使其公权力的法定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剥夺刑事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同一般的杀人行为不同,它是以特定的社会组织即国家的名义依法实施的杀人行为。”由于死刑具有手段严厉、结果不可恢复的特点,它在任何社会对犯罪分子都具有强大威慑力,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特殊作用。因而受到统治集团的青睐,处于刑罚系统的最高位置。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对死刑的合法性和效用的质疑率先在西方产生。死刑废除也逐渐从理论走向了实践,并得到相关国际法的认可。下文将从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角度对死刑废除的过程做相关梳理,并探讨中国在这方面受到的影响。
  一、死刑废除的法理渊源
  按照马克思主义对人类历史的划分,西方的近代是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分水岭。越过1500年的界限,文艺复兴运动、启蒙运动在西方的土地开花结果,促进了西方主流思想的转向。就死刑制度来说,某种意义上它是野蛮、专制的象征,质疑死刑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新的价值取向——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死刑适用毕竟是与法律密切联系的问题,对它的质疑最早源于法理学家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法理层面论证死刑的不正当性的学者中,有三位代表人物:
  (一)贝卡利亚(1738—1794):天赋人权的角度。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于被公认为是最早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观点的学者。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从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等古典自然法的观点出发,认为人们当初订立社会契约时,对国家所交出的“尽量少的自由”不包括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国家当然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生命权。而且,卡利亚还提出剥夺自由比失去生命对罪犯更具威慑力——终身苦役则可以完全替代死刑。这样,死刑的合法性和效用双双遭到了质疑。贝卡利亚的死刑废除理论虽不完善,却开创了死刑废除理论研究的理路。
  (二)边沁(1748—1832):功利主义的角度。作为功利学派的代表,在生命权的价值大于自由的前提下,边沁比较了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利弊得失,得出的结论是,死刑付出的代价高于终身监禁,而后者获得的效用却与前者相同。所以他认为仅保留终身监禁就能够对社会起到防卫和威慑的作用,且避免了死刑滥用的潜在危害。
  (三)菲力:实证主义的角度。借助实证的手段——研究托斯卡那区(首个死刑废除地区)和法国的一些死刑实际运用地区的犯罪率的统计数据,菲力认为死刑是不必要的。因为死刑并非是非正义的,而是一种合乎正义的人类自我淘汰方式,并不违背人类社会通过消灭反社会和危害社会的人来进行人为淘汰这一自然规律。但是,人类可以通过例如终身监禁、流放等其他方式来达到保护自己和社会的目的。
  从这三位代表人物的观点和研究手段可以看出死刑废止理论发展趋势是从逻辑推导到实证检验。这个过程突出了对生命权利尊重的考量,强调死刑的可替代性使得死刑废止具有了可操作性。死刑废止通过这些理论的传播,影响范围扩大到了多国,并且为形成共同的规范——相关国际法的形成提供了初步基础。
  二、国际社会近现代死刑废止的实践
  (一)二战前的死刑废止实践。19世纪是资本主义的黄金发展时期,废除死刑运动正是在这期间发展起来的。本瑟姆和罗米利在内的一些重要法学家参与到著书立作,为废除死刑寻求进一步的理论支持。经过法学家的著书立作和宣传,委内瑞拉、葡萄牙、荷兰等国家开始废除死刑。这是新老资本主义国家在死刑问题上采用共同规范的开始。但是这样的良好发展势头并没有延续下去。第一次世界大战严重破坏了欧洲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秩序,战后各国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开始重用死刑。体系的不稳定容易回到“乱世用重典”的逻辑。另一方面,一战结束后,极权主义在欧洲国家的上升也使得死刑重新复苏。这一时期的死刑废除运动处于低潮。极权主义与和平势力力量上的此消彼长再次印证了死刑废止与尊重个体生命权利的互为因果关系。遗憾的是这一点被广泛认同是在人类经历二战的浩劫之后。战争的残酷性使人们再次认真思考生命的价值,极权国家对死刑的滥用(如镇压国内反对势力、大规模处决战俘)充分暴露了死刑潜在的巨大危害。
  (二)二战后的国际死刑废止实践
  二战之后,死刑废止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体现如下方面:1、国际条约的订立与体系化;2、相关国际组织的建立与推动;3、非资本主义体系国家的认同、接受或反对。下面试一一分析之。
  关于1,涉及死刑废止或死刑废止价值认同的重要国际条约有《世界人权宣言》(1948),《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1964),《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1984),地区条约有《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它们共同构成了死刑废止或限制的国际条约体系框。前面三个国际条约分别体现的是国际法对死刑制度从放任到限制再到进一步限制的趋势,条约内容也逐渐由原则性到技术性、由粗泛发展为细致。这些国际法都有相当数量的签约国,理论上来讲,签约国有义务切实履行承诺,所以从签约国的数量和范围这个意义来说,死刑废止达到了前代从未有过的影响。
  对于2,二战后世界体系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国际组织的数量和类别的急剧增加。几乎所以领域都有国际组织涉及。以死刑废止相关组织为例,不能不提到联合国和大赦国际组织。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政府组织,联合国下属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会通过联合国决议的方式表达对死刑问题的关切。成立于1961年的大赦国际更是积极致力于死刑废止,它以限制直至废除死刑作为其宗旨之一,提出了人人享有生命权,任何人都具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的理论主张,“死刑在根本上是残忍、不人道与堕落的刑罚,并侵犯生命权。”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联合国或由于政治风险规避回避了对相关国家的批评,但是非政府组织——大赦国际却不需要考虑这些,每年它都会发布专门年度报告,甚至抨击一些国家的做法。在它的报告中,中国每年都在处决犯人的最多国家之列。但是抛开感情因素来说,这些国际组织确实推动了死刑废止的进程,至少滥用死刑的国家将招致不同于以往的舆论压力。
  再来看3,本文多次提到死刑废止的重要理论依据是对人权的尊重。问题就在于不同的国家对人权概念的理解可能很不一样。冷战时期世界上有几大政治力量:资本主义阵营、社会主义阵营、第三世界国家。尤其是前两大阵营之间,因意识形态对立的原因,对人权的理解就很不一样。实践上也就大不相同,否则,按照欧洲国家的人权标准来看,新中国“镇压反革命”时期枪毙数十万人简直是不可想象的。这又恰恰说明了死刑废止与资本主义价值体系的紧密联系,联系得紧,受它的影响深,就越有可能采取废止死刑;排斥这套体系,死刑废止的步伐就缓慢。对于前一个现象的最好说明就是地区范围来看,欧盟国家全部实现了死刑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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