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之物权的无因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荻 时间:2014-08-21
  作为物权行为理论核心的无因性原则,其最重要的作用被认为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因为交易安全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原因行为的瑕疵,而无因性原则使物权变动不受原因行为瑕疵的影响,从而切断了危害交易安全的源头。但其实这种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是建立在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交易活动的公乎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在买卖交易活动中,交付标的物之后发现买卖合同末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前提下,物权行为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买受人仍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仅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于是出卖人由所有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其所处地位十分不利。如果买受人已把标的物转卖,第三人即使属于恶意也能取得所有权。出卖人不能对该第三人行使任何权利,他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返还转卖所得的价金:如果买受人已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担保物权,因担保物杖在效力上优于债权,出卖人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赔偿:如果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该标的物为强制执行,则出卖人不能依法提出异议之诉:如果买受人陷于破产,出卖人不能以所有权行使剐除权从破产财团巾取回标的物,他只能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债权额的比例受清偿;如果非因买受人的过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买受人可以免则在这五利瞒形下,出卖人的利益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尤其足在第一种情形下,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极有可能纵容买受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这显然有违民法中的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而且还会扰乱交易秩序,有鼓励欺诈交易之嫌,对于交易安全之保护十分不利。
  在我国民法中,已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此制度正是一种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相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原则,善意取得对交易安全之保护充分考虑到善意第三人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是两者之间利益的一种平衡安排。因为善意取得不是通过一种公示行为移转所有权后的所有交易均受保护,而足区分第三人在这一交易过程中是善意还是恶意,对善意取得予以保护,对恶意不予保护,以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绝对原则,捍卫所有权的对世性,另一方面又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善意取得制度较之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原则更具优越性,更加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