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赔命价”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1
        (四)国家司法、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建国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几经曲折,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尚不够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与国家制定法的权威与尊严教育远远不够,还无法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代替各少数民族群众的习惯法的法意识。[3] 再加上,少数民族崎岖一般居住分散,因而国家司法、执法机关适用和执行国家法律的难度就更大。
        四、历史该往何处去——辩证对待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
        翻阅中国历史,各个朝代都是十分注重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制定法律时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之下,承认习惯法的一定效力,这是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的。公力救济能够较为公平地处理一些普通公民之间难以解决的问题,并且有章可循的法律制度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行和发展,形式正义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却可以保证实质正义的步步推进。
        法的现代化要求我们要辩证地看待以“赔命价”为代表的诸多风俗习惯,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否则都是不正确不科学的。我们不仅应该认识到,简单地否定或简单地肯定“赔命价”习惯法绝不是顺应现实的明智之举。不强行“自上而下”地推行法制,也不放弃法的适时介入,我们需要在两者中间寻求一种内在的契合,让两种手段能够在发展中相互结合,取长补短的前进,这样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法治和谐化,才能实现法治的和谐价值。
        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乃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但有的学者就把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对立起来,忽略两者之间的有机联系及其内在转化的相生相容关系。[4] 在法制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中国是最为典型的外发型法治国家,受西方的法制影响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法治体系,往往忽视了我国法律发展的本土资源。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传统也并不是那些仅仅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甚至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的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行为的一些观念,或者从行为主义角度来说,是他们的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模式。[5] 所以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集成,因地制宜的推进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可谓是最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及注释:
[1]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2]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页
[3]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页
[4]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9页
[5]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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