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研究——以水生态文明为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文静 时间:2014-08-21
摘要:本文从生态文明法律保障的现实意义出发,对水生态制度的建立以及国内外构建水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加以分析,在保护我们生命之水的同时来保护我们的地球。
关键词:生态文明;水生态;水生态制度
        一、生态文明法律保障的现实意义
        生态文明概念的提出,是与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密切相关的。当进入20世纪后半叶时,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使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据统计,占全世界人口26%的发达国家,消耗着世界7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资源,对本国自然资源实行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从而加剧了资源的短缺和生态的破坏。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国内经济增长是建立在能源消耗较高、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基础之上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起航点和推进器。建设生态文明与河流的关系非常密切。
        二、水生态制度的建立
        (一)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德国和美国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就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生态补偿制度。90年代末期, 流域治理领域引入生态补偿机制, 重点指向流域源头地区、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1】。环境资源法学所研究的流域生态补偿应是指为恢复、维持和增强流域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流域资源受益者对导致流域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或利用者征收税费以及对为改善、维持或增强流域生态服务功能而做出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补偿的制度。
        (二)生态环境水权
        生态环境用水权是指有关生态环境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切权利的总和,也具有一般水权所包括的3 种权利(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 . 
        从国外经验看,生态环境水权通常由政府机构监管或由专门成立的非政府公共机构享有。从海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分析,南水北调水资源的分配为调整界定初始水权、确立生态环境用水权提供了最好的契机。
        (三)水生态安全保护制度【2】
        他们才能够有效地服务于个人的目的。水资源在具有无可重要的经济价值的同时还具有巨大的生态环境价值,并且水资源的经济和生态环境功能相互依存、影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维护金融业稳健发经过诸如登记审批等法定程序,美国、加拿大、日本和荷兰等国家分别制定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理法律。1993年5月1日欧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补救环境损害的绿皮书》,其中涉及到了连带赔偿制度补救环境损害问题,同时又积极地致力于防治污染长期机制的建立。
        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相关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经验,完善现行流域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法律机制,来确保水资源的安全。
        (四)水污染收费制度
        1.收取污水排放费
        德国于1976 年制定并实施《排污费法》,1994年重新进行修订。德国对水污染的控制是卓有成效的,其出彩点,也是重点和关键点是加强对水污染源的控制。
        2.环境税(水污染税)
        德国于1998年8月25日修订的《废水纳税法》规定废水排人水域要缴税。 
1970年, 荷兰政府颁布了《地表水污染防治法》, 其宗旨在于防止对地面水资源的污染。还有美国、英国等,这些国家在水费的征收中也都包括了排污费的征收。【3】我国目前尚没有水污染税制度,在借鉴问题上,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实行的“绿化税制”无疑为我国制定水污染税法提供了模式。
        4.押金制度
        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实施绿色押金制度的国家之一,德国政府2003年1月1日起实行绿色押金制度。我国目前尚无绿色押金制度的实践,曾经有个别城市做过一些这方面的尝试,但都未能成功。因此,不论从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还是从我国环境立法的导向来看,都很有必要在我国建立该项制度。
        三、水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中国水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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