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缪苗 时间:2014-08-21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是法学儒家化的渐进过程,在规范法律设立之后,法律内容的设置上也更注重人性化的设计,个人觉得在留养制度下的“存留养亲”更注重了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中国法律的家族化和伦常化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也一直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存续。 
  2 儒家思想对法律进程的深层次影响 
  自西汉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进程,经魏晋的发展至北魏,北齐,在内容上基本完成。正统儒家思想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也长期得到历朝统治者的认可。就在隋初,统治者以恢复中原汉文化为己任。建国之初便确立了儒学在立法和司法中的指导地位。宽法轻刑的指导思想在隋唐有着进一步的发展。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历了隋朝的动荡之后,严密的法网使民众动辄犯禁,以至于手足无措;严酷的刑罚更使积怨加深,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自汉代统治者确立了儒家思想作为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的基本方针以来,儒家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为整个社会所接受,并成为人们用以评价君主与政府的基本准则。所以在唐代提出了一个更加严密的概念,那就是“慎罚”,确立了“明德慎罚”的理念,其中太宗提出了“以宽严治天下,而于刑法尤甚”使整个儒学的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仁义治理国家的情况下,统治者仍然追求轻缓的刑罚政策,就其慎罚的指导思想而言,首推的是战国时期形成的孔孟“德治”“仁治”的儒家思想,以及经西汉董仲舒修正后的正统儒学。但是在唐代的法律发展中,道家的思想在法律确定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太宗多次强调,法律重在公平,法条应该简单,执法需一体对待。这些都归功于新加入的“无为之道”之理。正因为这样,唐代法律经历了一个趋于完备的过程,律学的进步为中华法系的发展贡献了不小的力量。 
  到了明朝时期,明太祖虽然推行重典治国,但是礼制的儒家思想仍然对明朝确定法律制度起来很大的作用,为了保证明王朝的长治久安,需要进一步推行“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而有一点更为新颖的是,明太祖将立法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放在同样的位置上,将预防犯罪与惩治犯罪相结合,这在稳定明朝社会秩序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对后世的治理有着很大的启示。 
  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统治者,清朝的封建法制达到了中国法制的完备形态,虽然清朝的统治者是少数民族,但是他们在“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上,形成了一套适宜当时环境的立法思想。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它秉承了儒家正统的法律思想。因为自西汉以来,儒家思想已经成为官学,清朝统治者将“正人心,厚学风”作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把“禁奸止暴,安全良善”作为立法的直接目的,根据“稽往宪,合适宜”的思想来创立和完善清朝的法律制度。 
  3 结论 
  经过几代的变更,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日渐走上正轨,各朝各代在司法立法的制度上都有所变化与创新,对于民事经济不断作出调整。也正因为有了正统思想的指导,法律更规范化,更具新颖性。儒家指导思想融合了道家、法家的理论知识,推动中国传统法律的制定过程更加完备与生动,使大中华法系在历史的长河中有着不一样的意义,也成为其他邻国相继学习的对象。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郑定,赵晓耕.中国法制史教学参考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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