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职务犯罪的坦白与自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龚海华 时间:2014-08-21
  论文摘要:在办案机关立案调查前,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建议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本文对坦白和自首进行对比,阐述了在职务犯罪中坦白与自首的具体认定标准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 坦白 自首 
   
  一、我国法律对坦白、自首的认定条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坦白”一词。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坦白首次作了解释:“坦白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下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将原司法实践中认定为自首的一些情形纳入了坦白的范围。 
  据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坦白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因办案机关谈话、询问、讯问、或采取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动到案;二是犯罪嫌疑人对已被发觉、怀疑的罪行(包括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或是对上述被发觉、怀疑的属同种罪行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供述;三是如实供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一词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自首的要件有:(1)自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也可视为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二、坦白与自首的区别 
  如何区分自首与坦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坦白与自首之间虽然存在某些相同之处,但通常情况下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自动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有时是被动的;自首所交待的罪行既可以是已被发现的罪行,也只可以是尚未被发现的罪行;而坦白所交待的罪行一般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自首可以向司法机关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机关、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而坦白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办案机关坦白,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或组织坦白。 
  三、现行坦白、自首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有时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宽、严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有时对掌握了较多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有的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因职务犯罪证据的特殊性,拒不交代的受贿罪犯,往往最后认定的犯罪数额不会太大,即使法院从重判决,也只能根据认定的数额判决,实际的量刑不会太大。而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掌握了少量的犯罪事实情况下对其讯问,经过法律教育,真心悔悟,交代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重大的犯罪事实,有的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因根据现有的刑事法律不能视为自首,即使从轻处理,也只能判处较重的刑罚,结果是该宽不宽,当严不严。 
  (二)坦白从宽政策有时得不到体现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讯问时,一般并不知道办案机关掌握了什么线索,掌握了哪些情况,在办案人员的政策、法律的教育下,在对罪行悔悟的自省下,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外力促进下,内心对自身罪行的反省,是走向悔悟的第一步。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对提高办案效率,固定犯罪证据,节约司法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司法解释对此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和鼓励。 
  而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只要办案机关掌握了一定犯罪线索,哪怕只是极少的线索,只要这个线索最终构成犯罪的一部分,那么犯罪分子怎么交待,交待多少,都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则可以认定自首。可见认定自首主要是取决于这掌握的线索是否构成犯罪的一部分,而不是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坦白、悔改程度。这于情于理都难容,另外,有的情况下掌握的线索是否属犯罪事实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佐证,这不是告诉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对抗比合作能够得到更大的利益吗?如果这样的结果反复出现,必然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这种观念,最终会使办案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本增加,效率降低,对查办职务犯罪造成多方面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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