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宝昆 时间:2014-08-21
  再次,渎职犯罪没有可供侦查的“第一案发现场”,所以难以收集各种有力证据,更使得滥用职权犯罪凸显出查证难的特点。
  第三,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特殊的身份与其他案件嫌疑人相比,较具有震慑性,所以处理起来也比一般犯罪嫌疑人难度大。首先,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特殊群体,他们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案时无形之中就会相应地带来各种阻力。其次,在调查时,犯罪单位及个人想方设法开脱罪责,积极主动提供无罪的证据,隐匿有罪的证据。最后,在现有的规定中,如何判定渎职犯是否有罪很难操作、把握。现行刑法对渎职犯罪案件虽作有专门规定,但仍存在诸如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影响巨大等模糊表述。
  四、针对渎职犯罪案件难办的具体建议。
  针对目前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所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渎职犯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智能性、隐蔽性和欺骗性,这就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人员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和侦查水平。事实上,目前侦查队伍的人员知识结构较为单一,普遍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其他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所知甚少,甚至一窍不通,所以给发现犯罪造成了不小的影响。那么,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就要对侦查人员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从而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针对渎职犯罪涉及知识领域广、涉及部门多、法律法规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方面,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行业知识的培训,改变侦查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现状,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建立金融、审计、财税、证券、外汇、计算机等领域的专家人才库,在必要的时候吸收这些专业人才协助调查,以提高查办渎职犯罪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发动群众,激发人民群众举报渎职犯罪的热情,不能为恶势力的强悍所震慑。渎职犯罪案件一般环节多,涉及的范围较广,各方面证人相对也较多,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书面证据不全,不供认,或者不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或过失时,应该从证人入手,选择案件突破的薄弱环节,因此,该犯罪行为的突破点即为受害群众和其他证人。所以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选准案件突破口是办理渎职犯罪案件的首要环节。渎职犯罪案件突破口可以选择以下几方面:(1)是从书面材料入手。由于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而每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关于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的工作制度、规章等书面材料,因此,从书面材料入手是破案的较为可靠的突破口。(2)是从现场勘察入手。对案件的调查应尽量从现场入手,把握这个突破口,通过排除干扰仔细勘察现场,调查出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
  第三,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增强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合力。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所以在办案时遇到的干扰多,阻力大。很多情况下,调查刚刚开始,已经有其他部门的“领导”开始给犯罪嫌疑人说情了。因此,我们办案人员一定要保持原则,要具有高度的职业使命感,并且在办案时要选用灵活机动的办案方式。此外,在办案中一定要完善渎职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启动检察机关内部上下联动、左右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解决案件。一方面,在地市一级检察院成立侦查指挥中心,协调各区、县级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帮助基层检察院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另一方面,加强院内反渎、反贪、公诉、侦监、民行等业务部门之间在查办渎职犯罪方面的协作,形成强大的侦查合力,提高挖掘线索、突破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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