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案安全新模式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敏 时间:2014-08-21

    摘要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的工作,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包括防范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杀、自伤、自残或者脱逃,以及造成检察人员自身伤害和保证证据的安全等。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是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实践文明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本文拟从目前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现状及其司法警察确保办案安全的作用方面,系统探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构建办案安全模式,确保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 办案安全 司法警察

  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的工作,办案安全关系到检察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和能否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意义重大。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是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实践文明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检察反腐败工作任重道远,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却关乎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已将办案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但受到体制、经费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并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可行措施,构建合理办案安全模式,确保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一、摆正位置,认清形势,正视目前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四个问题”
  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目前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干警思想认识问题。不可否认,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干警在思想上往往还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严格依法,规范办案的思想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部分干警认为只要案件突破了就大功告成,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是“小题大做、细枝末节”,部分干警缺乏自律意识,没有从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发现安全隐患后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及时解除安全隐患,最终铸成大错。(2)制度责任落实问题。针对办案安全相关问题,有的检察院未制定具体的相关办案安全制度和预案,没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在办案过程中,相关科室缺少沟通,互相推脱,一旦出现事故落实不到具体责任人,缺乏相关责任制度。(3)人员问题。部分基层院,尤其是不发达地区检察院受到经费、编制的限制,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存在着检警不分,以检代警,滥用警力,很多干警身兼数职,既要办案审讯,又要看守等问题,有的基层院虽成立了司法警察大队,但人员有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着案多人少,长期加班加点工作等问题,造成疲劳办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4)硬件保障问题。除在人员配置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基层院在办案安全硬件设施保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近几年,虽然大多数基层院都按照要求建立了警务区,建立了相应的审讯室、询问室、监控室、医疗室,但无论从硬件要求还是数量都不能达到办案的需求,并且在警务区的规范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另有部分基层院根本没有建立警务工作区,将办案区设在二楼以上,近几年,最高检通报的安全事故案例中,有部分事故原因就是因为办案区位置比较高造成的跳楼自杀,自残事件,所以不完善的办案工作区也是发生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以上是目前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过程中存在的比较普遍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二、解决落实存在的问题,构建合理办案安全模式,确保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一)加强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地组织领导,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
  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地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机制,落实责任制,实行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案件主办人员在个案中负全责的制度。要把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内容,并与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与干部的工作绩效和使用挂起钩来。要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工作形势,完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力量,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办案中的事故苗头和隐患,切实把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人,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根据高检院指导意见的要求,基层检察院应组建以检察长为组长,包括分管检察长、纪检、办案部门、司法警察部门的办案安全领导小组,落实安全责任制,有条件的基层院可以设立专职办案安全监督员,负责相关安全制度的制定、执行、落实情况,协助安全领导小组做好办案安全预防及处理工作,确保办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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